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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俊英(KIM JUN-YOUNG)(韓籍)被 告 台灣卡啡陪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柴在泳(SI JAE YOUNG)(韓籍)共 同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威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金俊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紀璋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裁判日期: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