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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侵訴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0000-000000H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劉嘉裕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317號、106 年度偵字第9155號、106 年度偵字第9156號、

106 年度偵字第10467 號、106 年度偵字第10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0000甲000000H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0000甲000000H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趁機性交、趁機猥褻、加重強制性交、違反保護令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及再度違反保護令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2 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 等規定,於民國106 年8月9 日予以羈押,並自106 年11月9 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依法踐行訊問後,被告對於是否延長羈押一事表示沒有意見等語。經查,被告所涉為妨害性自主及違反保護令等罪,依卷內資料顯示,已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收受本件保護令後,仍罔顧保護令之內容,而企圖與被害人乙女接觸,及直接、間接與被害人丙女聯繫,參以被告因本案受羈押後,於歷次開庭過程中,仍未見其就與丙女、乙女接觸之行為感到有何不妥,甚至在被害人乙女到庭作證時,猶表示欲與乙女談話乙情(非進行交互詰問之程序),再酌以被告亦多次表示希望能與其子女見面等情,可認被告仍有與乙女接觸之動機及意欲,故如任令被告在外,實無從排除被告仍有想方設法,欲與丙女及乙女接觸,致再度違反保護令犯行之可能性,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同一違反保護令犯行之虞,於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對被害人之有效保護、被告個人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為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被害人乙女及丙女不受被告騷擾及本件相關保護令原欲達成之目的,是本件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被告應自107 年1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