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原訴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顏婉媛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婉媛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大園區坡仔頭一之八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顏婉媛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因在監所內檢驗出肺結核陽性反應,醫師囑咐須住院進行負壓隔離藥物治療,為此聲請交保等語。

二、按「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第11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0月6 日羈押在案。嗣因在監所門診採痰檢驗,呈「AFB」(+3) 陽性反應(開放性肺結核,須隔離),於106 年10月23日戒送國軍高雄總醫院診斷結果:「左上肺纖維化,疑似肺結核,經安排住院隔離及口服肺結核用藥治療」,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106 年10月23日高女監衛字第10607002830 號函、國軍高雄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被告罹患之肺結核病,傳染性強、致死率高,必須住院進行負壓隔離藥物治療,而監所內又無負壓隔離病房設施以供治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應准予保外就醫。又被告曾經本院准以新臺幣3 萬元具保,因無法提出保證金而受羈押,足見經濟困難,現更因罹患肺結核病住院隔離治療中,難以覓保,基於被告治療急迫性與人道考量,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桃園市大園區坡仔頭1之8號),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4 條第3 款、第11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