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羅正旻被 告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廢止)代 表 人 黃佳明(原名:黃國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為禁止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正旻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拍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拍屋(建物及土地如附表所示),業於108年2月11日全數付清金額,聲請本院撤銷檢察官所為之禁止處分(聲請書記載為聲請撤銷假扣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鼎公司)等,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6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受理,此有起訴書1份在卷可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偵查中為確保將來犯罪所得沒收之執行,於105年8月25日以雄檢欽金(業)105他5250字第89279號函,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函請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就被告千鼎公司名下如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禁止為任何移轉登記,並於105年8月29日陳報本院,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此有前揭函文及本院105年度急扣字第2號卷在卷可憑(本院卷六第121至127頁),應足認定。又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經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千鼎公司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經聲請人羅正旻於108年1月30日得標買受,並已繳足全部價金,因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即聲請人羅正旻等情,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2月27日新北院輝107司執志85105字第12641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同院民事執行處108年2月20日新北院輝107司執志字第85105號通知、同院108年2月20日新北院輝107司執志字第85105號民事執行處函各1份(本院卷六第117至120頁)附卷足考。
三、經本院發函詢問檢察官就此有何意見,公訴檢察官於108年4月3日以雄檢欽柚108蒞2730字第1080023017號函覆稱無意見,此有前揭函文1份在卷可憑。
四、按刑事扣押程序之目的無非係為保全證據或沒收(追徵)二者,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自明,前者著重於刑事程序之追訴、審判,後者則在裁判之執行;再同條6項規定,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已揭示民事執行優先之原則,雖上開規定就扣押處分效力是否及於民事執行中之換價程序,並未明文,惟仍應就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及民事執行程序中善意第三人保護,依其扣押程序啟動目的而異其處理。查本案係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確保將來沒收之執行而發函扣押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而為禁止處分,已如上述,顯係就犯罪所得之執行沒收(追徵)而為刑事扣押。又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並非被告犯罪所得之「原物」,於刑事案件證據之作用有限,其扣押目的本在其財產價值於日後之沒收(追徵)。而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經扣押後,依上開說明,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同旨),而不影響犯罪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間原有之實體權利秩序。準此,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既經債權人聲請拍賣,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即聲請人,則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上之禁止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前述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拍賣所得經聲請人依法行使後之餘額,併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力揚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附表┌──┬───────────────────┬─────┬─────┬──────────┐│編號│標的 │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 │地政事務所 │├──┼───────────────────┼─────┼─────┼──────────┤│1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樓二層 │建物 │0000分之 │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 │(建號:00000) │ │00 │ │├──┼───────────────────┼─────┼─────┼──────────┤│2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建物 │全部 │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 │(建號:00000) │ │ │ │├──┼───────────────────┼─────┼─────┼──────────┤│3 │新北市○○區○○段○○○○○號 │土地 │00000分之 │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 │ │ │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