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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原附民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林綺珊

李翊華潘雅涵楊宜菁莊繡嫚林筱昀劉家榛鄭雅婷柳佳慧王淑樺游小嬋陳韻如周麟顓林稚迪蔡慧齡張宛詩林欣頻郭秋琴李紫菁欒文婷陳美麗蔡楚偵周筱雯劉幸宜張瓊文周心喻顏禎緯梁金玉陳韻涵周雅瑩陳姿吟林靜宜陳乃瑜陳美君張紫涵黃 苓古育文余欣怡張瓊文許玉芬黃憶茹李盈貞黃千真陳紫寧朱枚珊張琪萍林淑華黃文芳楊書偉李靜宜洪窕婷葉姿妤黃婕宇洪瑛蓮莊于佑黃品喻蘇怡亭林宜潔張晏綺謝宜庭許采寧盧利雯鄧碧升張國佑葛銘鳳黃文燕林巧苑謝雅雯黃 魏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俞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複 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原 告 孫珮倫

林月霞李嘉婷吳淑珺王靜怡蕭 湘馬佩渟陳嘉慧陳一卉徐玉貞陳嘉莉黃怡嘉陳滋涵蔡絜羽徐亞男林培樺林宜勳李昭蓉林純甄王淑君林琇蘭吳沂臻被 告 沈宥廷

莊黃金梅莊馥竹林玉璇潘善慈鄭旭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聲請更正狀。

二、被告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宥廷、莊黃金梅、莊馥竹、林玉璇、潘善慈、鄭旭伶被訴詐欺一案(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6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