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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單聲沒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雅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1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雅芳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水果瑪莉、賽馬、滿貫大亨IC板各1 片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940 元,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76 號判例參照),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雖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然仍屬刑法規定之範疇,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本件扣得之水果瑪莉、賽馬、滿貫大亨IC板各1 片及現金6,940 元,業經本院以1105年度簡字第1226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有卷附該刑事簡易判決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該扣案物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