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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單聲沒字第 2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道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2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道宗前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道宗前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189 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電纜線(360 公尺)1 條,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大蝦、雜魚等物,則為被告使用電氣採捕水產所得,為其犯罪所得,據其供明在卷(見警卷第2 頁、偵卷第6 頁),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檢查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5 、第10至11頁)。從而,聲請人聲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數 量 │├──┼─────────┼─────┤│ 1 │電纜線(360公尺) │ 1 條 │├──┼─────────┼─────┤│ 2 │雜魚 │ 3公斤 │├──┼─────────┼─────┤│ 3 │蝦子 │ 8公斤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