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5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萬霖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萬霖原為告訴人王謝貴英之房客,並因積欠房租,而遭告訴人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嗣於民國105年3 月21日上午10時許,本院民事執行處派員前往高雄市○○區○○街○○號,執行上開遷讓房屋事件之強制執行,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上下唇皮下血腫、顏面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06 年3 月2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