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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撤緩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彩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9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彩蓮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六年度簡字第二五○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彩蓮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250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3 年,並應自106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共50期),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7000元,嗣於106 年3 月3 日確定。然受刑人未能遵期履行,顯見受刑人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0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並應自106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共50期),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00元,嗣於

106 年3 月3 日確定等事實,有前揭案號之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伊迄今均未遵期履行等語(本院106 年7 月12日訊問筆錄參照),復主動提出:伊將於106 年7 月31日先給付頭款10萬元,尾款則於106 年9 月10日付清之清償方案(同日訊問筆錄參照),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後(本院106 年7 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參照),受刑人仍未依上開清償方案履行,此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 月26日陳報狀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且受刑人一再藉詞拖延該負擔之履行,顯見其並無履行負擔之意願,法敵對意識非輕,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1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