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雨凡
林 昕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654
主 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蔡雨凡、林昕母子二人受告訴人蔡00委託借名登記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楠梓後勁郵局(下稱楠梓後勁郵局)5筆定期存款之登記名義人。詎被告蔡雨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在未徵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下,利用其本人與被告林昕為上開定存單名義人之機會,先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偕同與其有背信犯意聯絡之被告林昕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楠梓後勁郵局辦理如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4、5之2張定存單掛失並補發副本,再於104年9月29日,辦理上開2筆定期存款解約,並同時將上開2筆定期存款轉匯至被告蔡雨凡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三民路郵局(下稱00三民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蔡雨凡復於104年9月30日,承上犯意,前往楠梓後勁郵局辦理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之3筆定存單掛失解約,並將上開3筆款項匯款至其所有上開00三民路郵局帳戶內;嗣隨即將上開分別匯入其00三民路郵局帳戶內之5筆款項,共計新臺幣900萬元,以現金分次提領一空,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等語。而本件起訴意旨所指背信罪嫌是否成立,係以上開5筆定期存款之資金所有人是否為告訴人、被告蔡雨凡、林昕與告訴人間就以上開5筆定期存款是否成立委任關係之民事法律關係為前提,而告訴人就上開5筆定期存款資金已向被告蔡雨凡、林昕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判決後,被告蔡雨凡、林昕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6號案件審理中。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本件於前開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張 震法 官 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