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9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姿蓉選任辯護人 陳柏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
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被告陳姿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39 條規定違反憲法,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裁定於大法官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