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增煇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陳哲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220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所為刑事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內被告「王增煇」之記載,均更正為「黃增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及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