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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撤扣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檢 察 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鏗聲 請 人即 被 告 鮮到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旺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桓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8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於繳納擔保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後,撤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如附表所示函(對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部分)之扣押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如附表所示函對鮮到家有限公司部分所為之扣押命令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珍昌公司)、鮮到家有限公司(下稱鮮到家公司)因涉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48號案件審理中。又該案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以附表、所示扣押命令,分別扣押被告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各如所示之帳戶,影響被告公司營運甚鉅,爰請求准予被告繳納擔保金後撤銷扣押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

2 條第1 項前段、第142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珍昌公司、鮮到家公司等人因涉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因認為有相當理由可認情況急迫,並有立即扣押被告2 人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必要,而致函向所示金融機構發出對該等帳戶之扣押命令,有該所示函文3 份在卷可參。嗣並依法向本院陳報而經本院法官以105 年8 月2 日雄院和刑謙105 急扣1 字第1051028341號函諭准予備查。茲審酌本案檢察官扣押上開帳戶,應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並依全案審理進度,考量其保全之額度及必要性,認為就被告珍昌公司聲請繳納足以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擔保金後撤銷扣押(本院聲扣字卷第59頁筆錄),既能達相同之保全犯罪所得及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即無以扣押其帳戶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是其聲請,尚非無據,並認為被告珍昌公司如繳納擔保金新臺幣150 萬元,則應無繼續扣押其所有上開帳戶之必要。另依被告鮮到家公司就本件被訴事實所涉應保全之金額額度非鉅,認為暫無再行扣押其帳戶之必要,爰各裁定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此外,本院將於本裁定確定後,另行通知被告珍昌公司繳納上開擔保金,以利撤銷該部分扣押命令程序之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裕凱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附表】┌─┬──────────────────┬───────────┬─────────────────┐│ │ 扣押命令 │ 扣押帳戶所有人 │ 金融機構及扣押帳戶 │├─┼──────────────────┼───────────┼─────────────────┤│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7 月22日│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王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 │雄檢欽結(茂)105 交查1286字第66706 │ │ 0000000000000 號││ │號函(關於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部分)│ │ 0000000000000 號│├─┼──────────────────┼───────────┼─────────────────┤│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7 月22日│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 │雄檢欽結(茂)105 交查1286字第59128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 │號函(關於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部分)│ │ 0000000000000 號││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0000000000000 號│├─┼──────────────────┼───────────┼─────────────────┤│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7 月22日│ 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雄檢欽結(茂)105 交查1286字第66707 │ │ 帳號:00000000000 號 ││ │號函(關於珍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部分)│ │ 00000000000 號 ││ │ │ │ 00000000000 號 │└─┴──────────────────┴───────────┴─────────────────┘【附表】┌─┬──────────────────┬───────────┬─────────────────┐│ │ 扣押命令 │ 扣押帳戶所有人 │ 金融機構及扣押帳戶 │├─┼──────────────────┼───────────┼─────────────────┤│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7 月22日│ 鮮到家有限公司 │王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 │雄檢欽結(茂)105 交查1286字第66706 │ │ 0000000000000 號││ │號函(關於鮮到家有限公司部分) │ │ 0000000000000 號│├─┼──────────────────┼───────────┼─────────────────┤│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7 月22日│ 鮮到家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 │雄檢欽結(茂)105 交查1286字第59128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 │號函(關於鮮到家有限公司部分) │ │ 0000000000000 號││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0000000000000 號│├─┼──────────────────┼───────────┼─────────────────┤│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7 月22日│ 鮮到家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雄檢欽結(茂)105 交查1286字第66707 │ │ 帳號:00000000000 號 ││ │號函(關於鮮到家有限公司部分) │ │ 00000000000 號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裁判日期:201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