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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減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春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聲減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春地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並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地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規定意旨,即假釋中之人犯所犯之罪「視為已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而得逕與他罪定執行刑;但如事後假釋經撤銷者,則「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與他罪合定應執行刑。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罪,前經本院以85年度訴緝字33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參。又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86年6 月4 日入監執行,經假釋後付保護管束後,復經撤銷假釋等節,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既經撤銷假釋,則依上開減刑條例意旨,仍應就其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聲請減刑,併與不應減刑之編號2 所示之罪,重新定其應執行刑。

三、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應定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共2 罪,均為於95年7 月1 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2 罪有期徒刑部分,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前揭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但書,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1 部分所處有期徒刑

3 年10月減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褫奪公權3 年減為褫奪公權1 年6 月,復與附表編號2 不應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2年8 月,褫奪公權8 年。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8 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附表:

┌─┬───┬─────┬─────┬──────┬─────┬───────────┬───────────┐│編│罪名 │宣告刑 │合於中華民│減刑後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 │國九十六年│期 │ ├─────┬─────┼─────┬─────┤│ │ │ │年罪犯減刑│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 │ │ │條例之規定│ │ │ │ │ │期 │├─┼───┼─────┼─────┼──────┼─────┼─────┼─────┼─────┼─────┤│1 │肅清煙│有期徒刑3 │第2條第2項│1 年11月,褫│85年6 月22│本院85年度│86年3 月17│同左 │86年4 月27││ │毒條例│年10月,褫│ │奪公權1年6月│日 │訴緝字第 │日 │ │日 ││ │ │奪公權3年 │ │ │ │331號 │ │ │ ││ │ │ │ │ │ │ │ │ │ │├─┼───┼─────┼─────┼──────┼─────┼─────┼─────┼─────┼─────┤│2 │肅清煙│有期徒刑11│不得減刑 │未減刑 │85年6 月24│本院85年度│86年3 月17│同左 │86年4 月27││ │毒條例│年,褫奪公│ │ │日 │訴緝字第 │日 │ │日 ││ │ │權8年 │ │ │ │331號 │ │ │ │└─┴───┴─────┴─────┴──────┴─────┴─────┴─────┴─────┴─────┘

裁判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