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74號
106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兆豐
李文斌李雅雯賴韋帆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5688號、第7563號、第15249 號),分別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還保證金,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扣押如附表編號1 至3 、8 至32所示之物,均發還李兆豐;編號33所示之物發還李文斌;編號34至41所示之物,均發還賴韋帆。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兆豐(另涉恐嚇危害安全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李文斌、李雅雯、賴韋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發還聲請人四人受扣押之物品,暨李文斌、賴韋帆部分已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准予發還部分:
聲請人即被告李兆豐(另涉恐嚇危害安全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李文斌、李雅雯、賴韋帆四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688號、第7563號、第15249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上述案件所扣案如附表(即上述檢察署105 年度檢管字第1777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物(前已發還者除外),又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之用」之情形,依上述規定,分別准予發還李兆豐、李文斌、賴韋帆。
㈡聲請駁回部分:
⒈如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之扣押物,已經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
6 月22日、10月11日,分別發還聲請人李兆豐、李文斌,有上述扣押物品清單為證(詳如附表),此部分既屬重複聲請發還,自應駁回。
⒉又依上述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並無聲請人李雅雯所持有而
提出之扣押物,縱屬其中一部分扣押物之名義登記人或真正所有人,但因扣押當時既為李兆豐持有中,其持有保管關係非本案所能審究,應依扣押當時之持有關係,發還持有人李兆豐。已如上述。李雅雯此部分聲請亦應駁回。
⒊至於聲請人李文斌、賴韋帆二人因具保所繳之保證金新臺幣
各10萬元,均經檢察官於106 年6 月12日發還具保人董秀玉領回,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6 月28日雄檢欽金
105 偵5688字第44453 號函附刑事保證金領款收據2 份為憑。李文斌、賴韋帆此部分亦屬重複聲請發還,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檢管字第1777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持有人│ 備註 │├──┼────────┼──┼───┼────────────┤│ 1 │傳真機 │1 台│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 │├──┼────────┼──┼───┼────────────┤│ 2 │點鈔機 │1 台│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 │├──┼────────┼──┼───┼────────────┤│ 3 │打票機 │1 台│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 │├──┼────────┼──┼───┼────────────┤│ 4 │房屋所有權狀 │1 張│李兆豐│已於105.06.22 發還李兆豐│├──┼────────┼──┼───┼────────────┤│ 5 │土地所有權狀 │1 張│李兆豐│已於105.06.22 發還李兆豐│├──┼────────┼──┼───┼────────────┤│ 6 │房屋所有權狀 │2 張│李兆豐│屏東縣○○鄉○○街○○○ 巷││ │ │ │ │12號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各││ │ │ │ │1 張,已於105.10.11 發還││ │ │ │ │名義人李文斌 │├──┼────────┼──┼───┼────────────┤│ 7 │土地所有權狀 │2 張│李兆豐│屏東縣○○鄉○○街○○○ 巷││ │ │ │ │12號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各││ │ │ │ │1 張,已於105.10.11 發還││ │ │ │ │名義人李文斌 │├──┼────────┼──┼───┼────────────┤│ 8 │房屋所有權狀 │1 張│李兆豐│名義人李雅雯 │├──┼────────┼──┼───┼────────────┤│ 9 │土地所有權狀 │1 張│李兆豐│名義人李雅雯 │├──┼────────┼──┼───┼────────────┤│ 10 │房屋契稅資料 │4 包│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 │├──┼────────┼──┼───┼────────────┤│ 11 │委任授權書 │1 張│李兆豐│名義人林永祥 │├──┼────────┼──┼───┼────────────┤│ 12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4 張│李兆豐│名義人林永祥 │├──┼────────┼──┼───┼────────────┤│ 13 │臺銀東港分行支票│1 張│李兆豐│名義人黃春來 ││ │(面額300萬元) │ │ │ │├──┼────────┼──┼───┼────────────┤│ 14 │本票(300萬元) │1 張│李兆豐│名義人黃春來 │├──┼────────┼──┼───┼────────────┤│ 15 │現金保管條 │1 張│李兆豐│名義人黃春來 ││ │(金額300萬元) │ │ │ │├──┼────────┼──┼───┼────────────┤│ 16 │簽收單 │1 張│李兆豐│名義人黃春來 │├──┼────────┼──┼───┼────────────┤│ 17 │協議書 │1 件│李兆豐│名義人黃春來 │├──┼────────┼──┼───┼────────────┤│ 18 │履行切結協議書 │1 件│李兆豐│名義人林壽南 │├──┼────────┼──┼───┼────────────┤│ 19 │委託書 │1 件│李兆豐│名義人林壽南 │├──┼────────┼──┼───┼────────────┤│ 20 │股權讓渡同意書 │1 件│李兆豐│名義人林壽南 │├──┼────────┼──┼───┼────────────┤│ 21 │簽收單 │1 張│李兆豐│名義人劉馨丹 │├──┼────────┼──┼───┼────────────┤│ 22 │傳真單 │1 張│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 │├──┼────────┼──┼───┼────────────┤│ 23 │空白商業本票 │1 本│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 │├──┼────────┼──┼───┼────────────┤│ 24 │身分證影本 │2 張│李兆豐│名義人王子函 │├──┼────────┼──┼───┼────────────┤│ 25 │戶籍謄本 │1 件│李兆豐│名義人王子函 │├──┼────────┼──┼───┼────────────┤│ 26 │委任授權書 │1 件│李兆豐│名義人許育榮 │├──┼────────┼──┼───┼────────────┤│ 27 │印章 │1 個│李兆豐│名義人李雅雯 │├──┼────────┼──┼───┼────────────┤│ 28 │保險箱鑰匙 │3 支│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 │├──┼────────┼──┼───┼────────────┤│ 29 │三星行動電話 │1 支│李兆豐│序號000000000000000 │├──┼────────┼──┼───┼────────────┤│ 30 │三星行動電話 │1 支│李兆豐│序號000000000000000 │├──┼────────┼──┼───┼────────────┤│ 31 │帳冊 │2 本│李兆豐│所有人李兆豐 │├──┼────────┼──┼───┼────────────┤│ 32 │工程履行契約書 │2 件│李兆豐│名義人楊朝欽 │├──┼────────┼──┼───┼────────────┤│ 33 │鋁棒 │1 支│李文斌│所有人李文斌 │├──┼────────┼──┼───┼────────────┤│ 34 │印章 │9 個│賴韋帆│名義人:李兆豐、李文斌、││ │ │ │ │李雅雯、賴韋帆、楊朝欽 ││ │ │ │ │ │├──┼────────┼──┼───┼────────────┤│ 35 │存摺 │7 本│賴韋帆│所有人賴韋帆 │├──┼────────┼──┼───┼────────────┤│ 36 │存摺 │2 本│賴韋帆│名義人胡勝傑 │├──┼────────┼──┼───┼────────────┤│ 37 │空白商業本票 │1 本│賴韋帆│所有人賴韋帆 │├──┼────────┼──┼───┼────────────┤│ 38 │身分證影本 │1 張│賴韋帆│名義人林相安 │├──┼────────┼──┼───┼────────────┤│ 39 │本票(60萬元) │1 張│賴韋帆│名義人林相安 │├──┼────────┼──┼───┼────────────┤│ 40 │本票(60萬元) │1 張│賴韋帆│名義人林相安 │├──┼────────┼──┼───┼────────────┤│ 41 │本票(25萬元) │1 張│賴韋帆│名義人林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