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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6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6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嫺芸上列聲請人因誹謗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9號),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嫺芸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9號案件,由書記官張玉茹經手承辦。張玉茹書記官的筆錄106年4月14日(星期五)開庭錄音光碟不能使用,連串的爭議閱覽室全知後,才說密碼。但是我的電腦卻被毀損、干擾、入侵,無法使用。為顧及書記官張玉茹的人權及平安,懇請迴避本案云云。

二、按當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者,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即當事人遇有書記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書記官迴避;而聲請書記官迴避之原因及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事實,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洪嫺芸因涉嫌意圖散佈於眾,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22時2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家前,接續以台語「你來我家作賊」、「你真的有走進來我家作賊」等語大聲辱罵夏有生,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夏有生名譽及社會評價。嗣經檢察官以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59號案件審理,並由張玉茹擔任書記官,於106年6月13日下午3時30分許行審判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固堪認定。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書記官張玉茹迴避,係以:聲請人因106年度易字第259號案件,由書記官張玉茹經手承辦。張玉茹書記官的筆錄106年4月14日(星期五)開庭錄音光碟不能使用,連串的爭議閱覽室全知後,才說密碼。但是我的電腦卻被毀損、干擾、入侵,無法使用。為顧及書記官張玉茹的人權及平安,懇請迴避本案云云。惟聲請人並未舉出承辦書記官張玉茹有何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項所示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抑或其執行書記官職務有何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迴避原因並釋明,其聲請張玉茹書記官迴避,於法不合。至於聲請意旨所稱:張玉茹書記官的筆錄106年4月14日(星期五)開庭錄音光碟不能使用,連串的爭議閱覽室全知後,才說密碼。但是我的電腦卻被毀損、干擾、入侵,無法使用。為顧及書記官張玉茹的人權及平安,懇請迴避本案云云,均不足認張玉茹書記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或其執行書記官職務有何偏頗之虞。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書記官張玉茹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院 長 陳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裁判案由:聲請書記官迴避
裁判日期: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