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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志明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並於民國87 年3月27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1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裁判日期: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