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博揚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博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博揚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5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 年10月1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