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9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8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瑋航選任辯護人 柯怡如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6號),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瑋航係因父母離異,與繼母感情不睦而自暴自棄,又年輕失慮方負氣連續犯案,然聲請人本性善良,自警、偵訊迄法院準備程序為止均坦承犯行,復已遭羈押逾2 月,聲請人已深自檢討悔悟,不敢再犯,如准予責付亦將努力工作賺錢以賠償被害人,請求責付予祖母許淑美等語。

二、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詐欺及竊盜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竊盜、詐欺前科,本件復於短時間內為6 次竊盜或詐欺犯行,並自承工作不穩定、被逮捕前幾天都在網咖或路上等語,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聲請人先前犯行經偵、審確定後,仍不知悔改,持續為本件犯行,顯見有反覆實施財產犯罪之傾向,對於釋放後之生活經濟來源亦無法確保,難認釋放後不會再為類似犯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 項第5款、第7款規定,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起執行羈押,但並未禁止接見通信。

三、查聲請人固於偵、審程序中均坦承犯行,惟聲請人既自承係因家庭不和諧始負氣連續犯案,佐以先前已有多次竊盜或詐欺犯行,本件仍於短時間內為6 次竊盜或詐欺犯行,可認聲請人對其行為之自制力甚為薄弱。又聲請人對其釋放後如何能有穩定之經濟來源並營正常生活乙節,始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本院自難認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另聲請人祖母許淑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行到庭,亦表示聲請人住於祖母處時係靠他自己賺錢過生活等語,另徵諸聲請人自承與繼母有爭執時就搬去祖母家住等語,顯見許淑美非聲請人日常生活之主要經濟來源,聲請人亦非以祖母家作為日常生活中心,況聲請人業已成年,有謀生能力,以許淑美與聲請人之年齡差距,實難認許淑美有約束聲請人行為之能力。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考量聲請人犯案情節、動機、生活背景、經濟來源等,與聲請人之年齡、聲請人與許淑美之生活依賴、緊密程度、管教可能性等各項情事,認無法以責付代替羈押,不符停止羈押之要件,聲請人聲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右萱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裁判日期: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