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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刑法第50條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檢察官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第19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刑,並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確定在案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固堪認定。

㈡惟查: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後,復因曾於96年5 月

4 日另犯攜帶凶器強盜未遂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該罪與受刑人另犯之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並於97年6 月9 日判決確定(下稱甲案),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甲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以在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 之罪後,至附表編號

1 之罪判決確定前,尚另有甲案判決確定在先,依前開說明,附表編號2 之罪應與合於「首先判刑確定」基準日前所犯此一定刑要件之甲案所示之攜帶凶器強盜未遂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始為適法(至其餘各罪間若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示情形者,須合於同條第2 項之要件始得聲請,自不待言),是以聲請意旨未審酌附表編號2 之罪係在甲案確定前所犯,以之與甲案確定後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聲請合併定刑,於法即有未合。

㈢從而,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綉美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期徒刑8 月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6 月24日 │95年11月6 日 │├───┬────┼────────────┼────────────┤│ │法 院│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4 年度交簡字第2081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2 號 ││ 及 ├────┼────────────┼────────────┤│確 定│判決日期│104 年11月24日 │105 年6 月30日 ││ ├────┼────────────┼────────────┤│判 決│確定日期│104 年12月22日 │105 年8 月11日 │├───┴────┼────────────┼────────────┤│備 註│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緝字第│高雄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12││ │376號(入監執畢) │631號(尚未執行) │└────────┴────────────┴────────────┘

裁判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