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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1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天慶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天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天慶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 月確定(其中所犯強盜罪部分亦該當流氓行為,經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並於90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前開感訓處分,嗣於92年6 月24日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治療,轉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8 年3 月29日,茲因受刑人業於106 年11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52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