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紀明良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紀明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紀明良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並於民國89年
1 月19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5 年5 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12月1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22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