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88號聲 請 人 洪志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洪志賢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第1 項第5 款,裁定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起訴之犯行均已坦承不諱,案情明朗並無串證之虞,顯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竊盜案件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竊盜案件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復於數月間密集涉犯本案共22次竊盜犯行,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原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並未消滅。且本案並非以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為理由予以羈押,是被告聲請以其並無串證之虞聲請撤銷羈押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