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58號被 告 曾錦灼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緝字第58號曾錦灼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力揚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