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清江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被 告 莊龍泰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黃俊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0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 人所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政忠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