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樑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具 保 人 鄭嘉璽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嘉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潘樑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5 年11月5 日,經檢察官指定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由具保人鄭嘉璽於同日繳納現金3 萬元後,於同日將潘樑机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並拘提,亦未到案,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於106 年6 月26日下午2 時許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然具保人仍未於期限前辦理,經庭務員當庭撥打電話聯繫未到庭之具保人,其表示無法聯絡被告,也不知道被告目前在何處,對於本院沒收保證金無意見等語,有被告106 年4 月6 日準備期日送達證書、本院106年4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
4 月19日橋檢俊果106 助240 字第34730 號函暨所檢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106 年6 月26日調查期日送達證書(送達通知傳票予具保人)、本院106 年6月26日庭訊筆錄、庭務員記載事項各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8頁、第39至40頁、第47至49頁、第54至60頁)。又被告現未在監在押或受羈押,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林書慧
法 官林記弘法 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