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政維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政維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政維前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第280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傷害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項之違反保護令罪,犯嫌重大,且被告自稱有精神疾病,有幻聽幻想之現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 規定之情形相符,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9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仍否認涉有何違反保護令罪犯行,惟依證人康滿於106年11月16 日本院審理中之證詞,以及卷內相關證據,認被告罪嫌仍重大,且被告亦一再陳稱其因施用毒品而患有精神疾病,並仍有幻聽幻想之現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 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傷害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項之違反保護令罪之虞,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為避免被告再次侵害他人法益,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