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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俊仁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林心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5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委託(任)(同意)(具結)書」上偽造之「戊○○」署押壹枚沒收。

事 實

一、乙○○與戊○○為夫妻,2 人育有未成年子女方○筑、方○諭,方○筑、方○諭原均設籍於屏東縣○○鄉○○村○○路○ 段○○○ 號(戊○○之戶籍地),乙○○欲變更方○筑、方○諭之戶籍地,明知其未經戊○○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至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下稱鳳山戶政事務所),冒用戊○○之名義,在「委託(任)(同意)(具結)書」(下稱委託書)上虛偽填載戊○○委託乙○○辦理方○筑、方○諭之戶口遷徙登記,並盜用戊○○之印章而蓋印「戊○○」印文8枚及偽簽「戊○○」署押1 枚,以偽造戊○○委託乙○○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登記之私文書,再於「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下稱申請書)上,盜用戊○○之印章而蓋印「戊○○」印文1 枚,以偽造戊○○申請方○筑、方○諭遷入高雄市○○區○○街○○○ 巷○○弄○ 號之私文書,乙○○進而將上開委託書、申請書交給不知情之鳳山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而行使,該承辦人員審查後即將方○筑、方○諭之戶籍遷入高雄市○○區○○街○○○ 巷○○弄○ 號(乙○○之戶籍地),足生損害於戊○○及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戊○○發覺上情,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戊○○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一卷第29頁),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印章是戊○○提供給我的,我是受戊○○的委託去辦理戶口遷移,我和戊○○有先經討論後,才遷小孩的戶口云云(偵一卷第20頁反面)。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戊○○為夫妻,2 人育有未成年子女方○筑、方

○諭,方○筑、方○諭原均設籍於屏東縣○○鄉○○村○○路○ 段○○○ 號(告訴人之戶籍地);被告於105 年8 月25日,至鳳山戶政事務所,在上開委託書上填載告訴人委託被告辦理方○筑、方○諭之戶口遷徙登記,並持告訴人之印章,在委託書上蓋用印文8 枚及簽立「戊○○」之署押1 枚,再於上開申請書上,持告訴人之印章,蓋用印文1 枚,被告進而將上開委託書、申請書交給鳳山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而行使,該承辦人員審查後即將方○筑、方○諭之戶籍遷入高雄市○○區○○街○○○ 巷○○弄○ 號(被告之戶籍地)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院一卷第29至30頁),且經告訴人證述在卷(院二卷第71頁反面至78頁),並有上開委託書、申請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佐(偵一卷第7 至9 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其有得到告訴人之同意,始辦理方○筑、方○諭之戶

口遷徙登記云云置辯,並提出證人即被告之母甲○○○為證,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問:是否知道遷戶籍的事情或是2 個小孩及他們夫妻2 人的的戶籍在哪裡?)住在哪裡戶籍就在哪裡是理所當然的,後來他們夫妻吵架以後,我才發覺戊○○怎麼把小孩遷回去屏東,我們不是被招的,是娶的,怎麼有這種問題,我就一直問我兒子他們夫妻怎麼了,不是還一起出去玩嗎,認為他們夫妻很好,戊○○的姊姊、弟弟都會來我這邊,我也是拿花給他們,我記得那1 年的母親節她帶表哥來,我也拿花給他們,他們很開心,怎麼最後結果會搞成這樣,我也很納悶。(問:遷戶籍的事情你是知道的?)對,我問我兒子最近怎麼沒有見到戊○○,我兒子才說他們2 個又吵架了,搞什麼一天到晚吵架。(問:可否回憶,你知道所謂遷戶籍的事情是誰提出的?)我提出的,我是鄉下人,我們很尊重倫理道德。(問:你跟誰提出的還有無印象?)他們夫妻回來我就罵他們在搞什麼,夫妻一起有家有體,你有、我有、爸爸也有,為什麼要住娘家,戊○○就笑著笑著,我說沛岑不要這樣,夫妻這樣,在鄉下話題很多,人家問我我都不知怎麼講,好心一點帶回來,在我的理念中,我堅持一夫一妻制,我不贊成離婚,所以我兒子可能有受我一點點影響,所以一直騙我,他跟他太太搞成這樣我也不知道。(問:遷戶籍是你提出來,跟2 個夫妻提,這件事情你有無關心後續?)當然,小孩馬上就要念書了,反正他們夫妻我知道以後,剛開始不好我不敢講,我怕又誤會,其實說真的,我對沛岑很好,不信可以問她,我相信她不敢說我這個媽媽怎麼樣,我愛屋及烏,我疼我兒子,一定也會疼我媳婦。(問:你說夫妻倆與小孩會回去看你,是否記得他們生活模式?)他們會去我花店,我兒子與戊○○都在上班,我很喜歡2 個孫子,尤其老大是我第1 個孫子,老二很可愛,我很喜歡,偶爾我請他們帶過來,他們若沒有空,我就會接他們回來住,我們大寮很大,山上水果很多,我帶他們去蹓噠,每個都玩得很開心,被蚊子叮好幾包。(問:有關你說遷戶籍的事情,你後來有問2 個夫妻,他們如何回答你?)我兒子說好,戊○○笑一笑。(問:所謂的好,與她笑一笑,你的意思是你一直講?)對,老實說她也是很乖的孩子,不敢辯,她就說好,叫乙○○去遷一遷。(問:這是遷戶口之前還是之後的事情?)遷戶口之前我要求的,我說你不遷戶口,小孩是要在萬丹念書嗎,老實說,我從頭到尾都不怪我媳婦,我兒子都說我媳婦很善良,不曉得是什麼原因造成今天這樣,老實說我到現在還不解,她也對我很尊重,她來我這邊,我帶去鄰居,客人也都知道她是QQ的媽媽,QQ的爸爸很帥,媽媽很漂亮,大家都說QQ像媽媽。(問:你說你有問夫妻有關遷戶籍的事情,你覺得他們遷了嗎?他們有無回答你?)老實講,我關心這件事情,只要他們一回來我就會問,剛開始一次,2 個人都安靜沒有講話,我當然會再次要求,我說好心一點,去辦一辦,沛岑說好啦我叫俊仁去辦,誰知道後來接到法院通知,我嚇一跳。(問:你說戊○○要叫乙○○去辦一辦,是何時講的?是今年?去年?還是什麼時候?)不是今年,我記得情人節他們回來,高興的來我這裡拿花,我還送給她表哥,還有我也記得那1 次來的時候,我拿了一些情人節的花束給他們,2 夫妻出去哪裡玩我不過問,但我有說好心一點,玩回來去辦一辦,結果下次回來我問他們2 個究竟有沒有辦,

2 個人說有,有就好了,我就沒有再問了,我覺得那是應該要做的事情,她們說有就好了,我也相信,後來會變這樣,我也打很多個問號。(問:當你知道他們確實有把戶籍遷回來之後,2 夫妻的互動如何?)很好,情人節還帶出去玩,中秋節還烤肉,都是我供應的,每次回來都是老娘在出錢的云云(院二卷第60至61頁反面)。

㈢然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問:有否同意乙○○105 年8 月25

日辦理方○筑、方○諭的戶籍遷徙登記?)沒有。(問:事先乙○○有否告知你,他要辦理上開2 個孩子的遷徙登記?)他只問我何時將戶籍遷回去,但我都沒有同意. . . (問:何時知道乙○○辦2 個孩子的遷徙登記?)收到戶政寄給我媽媽的通知書,我媽媽將該通知書拿給我,我才知道。(問:有同意乙○○將2 個小孩的戶籍辦理遷徙?)沒有同意等語(偵二卷第69頁反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根據你婆婆剛才作證內容,她知道你把小孩戶籍遷到萬丹後,很不能諒解,所以你與被告回家時,她都會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你們把小孩的戶籍遷回鳳山,第1 次問你們時,被告說好,你笑笑的不置可否,後來又回去時,婆婆又問1 次,乙○○還是答應,你回應婆婆好,會叫被告去辦,有無此事?)沒有這些事情。我之所以會將2 個小孩的戶口遷回娘家,是因為之前有一段時間我跟乙○○在打離婚官司,還沒打之前,婚姻就有狀況,我有嘗試著回到原本的住所找乙○○,但乙○○已搬離,而我與2 個孩子的戶口在那間房子,我接收到管理員的消息是乙○○把那間房子賣給別人了,那間房子住別人,那間房子的戶長一開始是我跟2 個孩子,卻又有別人搬進去,乙○○搬離,我也不能進入,我又聯絡不到乙○○,乙○○一律不跟我面談,在當下我就將我與2 個孩子的戶口遷回娘家。(問:之前的地址在哪裡?)高雄市○○區○○路○○號8 樓。(問:《提示被告與小孩3人的全部戶籍資料》你是104 年3 月30日遷戶籍回萬丹?)是。(問:《提示婚後協議書》為何104 年12月15日會簽婚後協議書?)我們之後一直有在打離婚官司,過程中法院有協調我們2 個上心理諮商的課程,請我們2 個做諮商,我們做了快1年時間的諮商,這過程我講了很多我心裡的感受,以及我遭受到我先生一些我覺得很委屈的待遇,這過程中他也說他會做改變(哽咽),所以我又答應他,給他1 次機會,但是給他1 次機會的過程中,我只有跟他說,你要我馬上跟孩子搬回去跟你同住,我很害怕,我心裡陰影很大,所以我就沒有搬回去,我只有利用假日帶2 個孩子一起到他之後的住處相處,但這過程中,每週回去短短2 天的時間,還是會經常發生他因為情緒不穩,對我還有孩子怒罵,甚至到教會,他也可以在公共場所大聲嚷嚷的辱罵,造成我與孩子很大的害怕,我就有跟他說這樣的情況下要我馬上搬回來很難,更何況要繼續維持這樣的婚姻我很害怕,所以維持了大概不到1 年時間,又發生了他因為情緒不穩的狀況,我還是把小孩又帶回娘家,不敢回去,就因為這樣,我跟他講,我還是沒辦法接受這樣的婚姻,我沒辦法回去,就一直留在娘家。婚後協議書的部分是因為一開始有跟他談好,他若願意改,我希望白紙黑字寫清楚,所以我們講好時間到他委任的律師找公證人一起寫協議書,這中間我有跟他說,我若是貪圖金錢的人,我早就回來了,不可能還在這邊跟你耗時間,但我不是貪圖金錢的女生,所以無法接受你的情緒,我也沒有辦法因為你的行為舉止回來住這個家,我必須維護小孩的安全,所以之後我就毅然決然覺得我不能回去這個家,我就帶著2 個孩子繼續在娘家,之後乙○○要求他必須帶走1 個,他不要2 個孩子都我帶,我也考量到老二一開始也不是我親手帶的,所以我同意讓他帶回去,但帶回去的過程就發生老二被他家暴,我很心疼,但我無能為力救這個孩子,因為法律上我們還是夫妻關係,他還是孩子的爸爸,所以必須在他手上(哭泣). . . (問:本案被告把小孩戶籍遷回鳳山的時間是10

5 年8 月間?)戶政事務所寄通知來我才知道。(問:你婆婆說105 年8 月15日《口誤,應係「25日」》遷戶籍,105 年9月15日中秋節你們2 人還有帶孩子回家烤肉?)沒有這回事。

(問:105 年情人節你婆婆開花店,還有送你與你表哥花,有無此事?)沒有這回事等語(院二卷第72至73頁)。是以,告訴人明確表示其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事,被告及證人甲○○○上開所述,均為告訴人所否認,則被告及證人甲○○○上開所述是否可採,已非無疑。

㈣另被告雖提出其與告訴人簽訂之婚後協議書、其與告訴人間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其與告訴人於105 年9 月14日之電話錄音譯文、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授權書、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高雄市大寮區中興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出生證明書、告訴人之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以實其說,惟查:

1.被告與告訴人於104 年12月15日固有簽訂婚後協議書,約定雙方結婚後履行同居義務之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 巷○○號」,且該協議書記載「本協議書自乙方(即告訴人)搬回共同居住所之日或簽約日起6 個月後生效」,此有上開婚後協議書可佐(偵一卷第23頁),然該婚後協議書上所載履行同居義務之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 巷○○號」,而本案被告係將方○筑、方○諭之戶口遷入「高雄市○○區○○街○○○ 巷○○弄○ 號」,二者地址並不相同,已難認定該婚後協議書與本案有何關連性存在。再者,被告自承:(問:你們婚後協議書上面記載履行同居義務的所在地○○○區○○○路○○○ 巷○○號,並不代表當時你們雙方講好戊○○與小孩要遷回該址,只是要回來這邊住?)對,當時真的沒有講到戶籍的問題。(問:講到戶籍是簽婚後協議書之後的事情?)是等語(院二卷第86頁反面),以及告訴人證稱:(問:《提示偵一卷第23頁婚後協議書》第6 條本協議書自乙方搬回共同居住所之日或簽約日起6 個月後生效,你有無仔細看這個條文?)有。

(問:「本協議書自乙方搬回共同居住所之日或簽約日起6 個月後生效」,所謂生效是指何意?)簽約後,再過6 個月之後才開始正式搬回該住所。(問:所以你當初跟乙○○簽約的意思是最慢6 個月之後,你就要遷○○○區○○○路○○○ 巷○○號?)並不是戶籍遷回去,是指我跟孩子搬回去住,並沒有說到戶籍的部分,這上面都沒有牽扯到戶籍的部分等語(院二卷第74頁反面),再再彰顯上開婚後協議書與本案被告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事無關,自無法以上開婚後協議書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2.另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如下(偵二卷第44至48頁):

2016.8.9:

戊○○:電話通話(4:09)乙○○:(貼圖:情人節快樂)戊○○:(未接來電)乙○○:電話通話(10:33)戊○○:(照片:祝大家七夕情人節快樂)乙○○:(貼圖:超狂)乙○○:(貼圖)2016.8.10:

戊○○:電話通話(3:55)乙○○:下大雨了。騎車要小心喔~乙○○:剛剛去書局買筆跟尺,老闆用台語跟我說你好,請問需

要什麼,我就用台語回他說,老闆,我要筆跟尺,結果老闆就拿了這隻給我。

乙○○:(圖片:皮卡丘)戊○○:(貼圖)戊○○:電話通話(7:43)2016.8.11:

乙○○:電話通話(1:26)戊○○:(未接來電)乙○○:電話通話(13:30)2016.8.12:

乙○○:電話通話(0:38)乙○○:電話通話(0:11)2016.8.14:

乙○○:電話通話(2:07)2016.8.15:

乙○○:(圖片:晨起一聲早,事事都美好,心情美麗)戊○○:(未接來電)乙○○:電話通話(2:10)2016.8.16:

戊○○:(未接來電)乙○○:電話通話(3:47)乙○○:(貼圖:HELLO)乙○○:電話通話(2:53)2016.8.17:

戊○○:(未接來電)乙○○:電話通話(2:09)戊○○:(未接來電)乙○○:電話通話(5:52)乙○○:非常棒的無歌詞音樂,儲存起來每天都用的上它,療癒

助眠與輕鬆沉思音樂與名曲演奏分享(網址)2016.8.18:

戊○○:(未接來電)乙○○:電話通話(0:51)戊○○:電話通話(5:44)2016.8.19:

戊○○:(未接來電)乙○○:電話通話(2:04)戊○○:(未接來電)戊○○:電話通話(1:50)2016.8.20:

戊○○:(未接來電)乙○○:電話通話(0:46)乙○○:(電話取消)2016.8.21:

乙○○:電話通話(0:14)戊○○:(未接來電)戊○○:電話通話(2:48)乙○○:(圖片:油價公告)乙○○:電話通話(1:12)2016.8.22:

戊○○:電話通話(0:03)乙○○:電話通話(4:21)2016.8.23:

乙○○:(電話無應答)戊○○:(電話取消)乙○○:電話通話(19:28)乙○○:電話通話(10:12)2016.8.24:

乙○○:電話通話(1:26)乙○○:歡迎報名參加本中心於10月1 日、8 、15、22(星期六

)上午9 時至12時共計4 場次,假高雄國際會議中心60

5 教室辦理之「溝通百分百成長團體」,詳情請至本中心網址瀏覽。

乙○○:高雄市家庭教育局10月份有辦1 個夫妻溝通的課程,我

想對於增進夫妻彼此溝通與化解衝突會有幫助。去參加課程,學習傾聽與相處之道對於我們夫妻關係也是一種婚姻治療。所以想邀請你一起去參加可以嗎?2016.8.25:

戊○○:發現上課我們也上過很多了,幫助有限,關係在於你的

情緒問題,當事情發生,你的情緒反應就是如此激動與鑽牛角尖,我還是覺得直接找醫生治療或協尋醫生的指示會對我們比較有幫助!乙○○:電話通話(12:55)2016.8.26:

乙○○:(電話取消)戊○○:電話通話(1:08)2016.8.27:

乙○○:電話通話(1:57)2016.8.28:

乙○○:電話通話(1:44)乙○○:電話通話(1:12)2016.8.29:

乙○○:電話通話(1:58)2016.8.30:

乙○○:(圖片)乙○○:電話通話(1:11)2016.8.31:

乙○○:電話通話(7:00)2016.9.1:

乙○○:電話通話(1:20)2016.9.2:

乙○○:電話通話(1:00)乙○○:(電話取消)2016.9.3:

乙○○:電話通話(2:32)2016.9.4:

乙○○:(電話無應答)戊○○:(電話取消)戊○○:電話通話(0:35)2016.9.5:

乙○○:(電話取消)戊○○:電話通話(14 :12)2016.9.6:

乙○○:(貼圖:生日快樂)乙○○:(電話取消)戊○○:電話通話(4 :19)乙○○:老婆,祝你今天生日快樂喔!2016.9.7:

戊○○:電話通話(23 :15)2016.9.8:

乙○○:(網址)乙○○:我們把好脾氣都留給外人,卻把壞脾氣留給自己的家人?這是大部分的人皆需要學習的課題。

乙○○:對親近的人挑剔是本能,但克服本能,做到對親近的人

不挑剔是種教養,我們要警惕本能,培養教養。乙○○:我跟牧師正在學習修身養性,並努力讓自己變成1 個有

教養的人。現在我是菜鳥等級的新手,你的等級在這方面比我高,我要以你為目標,修練我的修身養性能力等級向你看齊。你要培養自己的教養,不要對身邊的人(我)輕易發牌氣。

乙○○:(電話無應答)乙○○:電話通話(7:16)2016.9.9:

乙○○:電話通話(4:27)2016.9.10:

戊○○:(未接來電)乙○○:電話通話(0:48)2016.9.11:

乙○○:(電話取消)2016.9.12:

乙○○:電話通話(1:33)2016.9.15:

乙○○:電話通話(0:34)2016.9.17:

乙○○:2點會過去喔乙○○:電話通話(0:27)2016.9.19:

乙○○:(電話無應答)戊○○:電話通話(1:54)2016.9.23 :

戊○○:(未接來電)2016.9.24:

戊○○:電話通話(12:15)乙○○:電話通話(1:36)乙○○:電話通話(0:14)2016.9.25:

乙○○:人生的故事(網址)2016.9.27:

乙○○:颱風天,外出注意安全哦乙○○:(貼圖:颱風來臨...)2016.9.28:

乙○○:【視力與視野的區別】2 隻狼來到草原,1 隻狼很失落

地 ,因為他看不見肉,這是「視力」;另1 隻狼很興奮,因為他知道有草的地方就會有羊,這是「視野」。「視野」能超越現狀,使人能看到人生目標。人生,就是1 個不斷修練的過程!不同的角度看問題,結果也是天壤之別!我很喜歡李嘉誠說的1 段話:1 根稻草,扔在街上,就是垃圾;與白菜綑在一起就是白菜價格;與大閘蟹綁在一起就是大閘蟹的價格,今天我們與誰相處(綑綁)在一起,這很重要!不一樣的平臺,也會展現不同的價值。《結交有正能量的人,將會改變你的一生! 》2016.9.29:

乙○○:(電話無應答)2016.9.30:

戊○○:(未接來電)2016.10.5:

乙○○:(電話取消)

3.另被告提出其與告訴人於105 年9 月14日間電話之錄音譯文略以(偵二卷第49頁):

乙○○:喂。

戊○○:你今天有要過來嗎?乙○○:今天颱風很大,家裡淹水了,沒辦法過去了。

戊○○:喔。

乙○○:我們這邊都淹水了。

戊○○:喔。

乙○○:鐵門停電了,也沒辦理開。現在整個家裡面都淹水了,在大掃除當中。

戊○○:嗯嗯,好,那你先去忙處理吧。

乙○○:所有今天沒辦法過去了喔。

乙○○:等天氣好一點時再聯絡過去。

戊○○:好,先這樣吧。掰掰。

4.而根據上開LINE對話紀錄、電話錄音譯文,辯護人辯稱:被告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時,由於105 年8 月25日當天未攜帶遷出地之戶口名簿,因此現場戶政人員有告知,依作業規定需進行同步連線當天通報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屏東縣萬丹戶政事務所),以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性,並由遷出地戶政事務所通知遷出地戶長(即告訴人之母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新補註戶口名簿。查告訴人與告訴人母親同住,最遲於

9 月初應已收到戶政事務所通知更新補註戶口名簿,換言之,告訴人應於105 年9 月即已知悉被告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戶籍遷徙登記事實,惟該段期間(105 年8 月9 日至9 月30日間),從雙方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內容以觀,顯示雙方互動正常,經常透過通訊軟體LINE聊天及傳達關心訊息,告訴人並無表達任何反對意見或質疑偽造文書之情形,告訴人對於被告辦理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之事,雙方在互動聊天紀錄上從未就此事有過爭吵或理論,實在有違常理,足徵告訴人所訴之內容,並非事實。又被告於105 年8 月25日辦理完成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當天晚上,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通話時,被告即將此事告知告訴人,並與告訴人約定預計遷回夫妻共同住所日期,由這天通話時間長達12分鐘55秒,明顯比平常通話時間高出許多。再查,於105 年9 月14日中秋節前夕,適逢莫蘭蒂颱風來襲,告訴人亦主動打電話來關心被告家裡淹水狀況,並詢問是否還有要前往告訴人娘家聚餐,從告訴人之對話語氣中,亦無任何不悅情況發生云云(偵二卷第38頁正反面)。

5.然而,從上開LINE對話紀錄可知,告訴人與被告之互動中,甚少以文字留言,多以LINE之電話聯絡,因此難以查知雙方之互動關係為冷淡或熱絡,且告訴人於105 年8 月25日尚有向被告反應,上課對於渠等2 人關係之幫助有限,原因在於被告的情緒問題,當事情發生時,被告的情緒反應就是如此激動與鑽牛角尖。是以,綜觀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尚無法得出被告與告訴人互動正常、良好,進而推論被告有得到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之事實。而就上開電話錄音譯文觀之,告訴人除了第

1 句話詢問被告「你今天有要過來嗎」之外,其他的回應則為「喔」、「喔」、「嗯嗯,好,那你先去忙處理吧」、「好,先這樣吧。掰掰」,告訴人本身並無提到颱風、被告家裡淹水、聚餐等事情,故辯護人上開所述,難認與事實相符。此外,屏東縣萬丹戶政事務所106 年6 月30日屏萬戶字第1063019110

0 號函稱:有關貴署函查何時寄送戶口名簿換發通知書予鄭桂燕案,經查係於105 年9 月23日寄發等語(偵二卷第59頁),可知屏東縣萬丹戶政事務所係於105 年9 月23日才寄發通知書給告訴人之母鄭桂燕,則辯護人上開所稱,告訴人與母親同住,最遲於9 月初應已收到戶政事務所通知更新補註戶口名簿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又辯護人認為告訴人早已知悉戶口遷徙之事,卻未對被告為反對之表示,因此質疑告訴人證詞之可信度一節,顯然係建立在錯誤之前提下所作之認定,亦無足憑信。另外,依據被告與告訴人上開LINE對話紀錄,被告與與告訴人於105 年8 月25日固有長達12分鐘55秒之通話,但無法知悉雙方對話內容為何,亦無法證明雙方是在講述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事,是辯護人上開所稱,被告於105 年8月25日辦理完成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當天晚上,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通話時,被告即將此事告知告訴人,並與告訴人約定預計遷回夫妻共同住所日期一節,並無根據,本院自難採信。

6.又檢察官於偵查中曾將「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授權書」、上開委託書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該等文書上「戊○○」之印文是否相同,法務部調查局回覆略以:本案因提供參鑑資料不足,歉難鑑定等情(偵二卷第53頁、第56頁),檢察官乃再將上開文書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刑事警察局回覆略以:依現有資料尚無法認定等情(偵二卷第61頁、第63頁)。於本院審理中,本院再將「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任

) (同意)(具結)書」、「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授權書」、「高雄市大寮區中興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出生證明書」共6 份文書,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事項為,「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授權書」、「高雄市大寮區中興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出生證明書」等文書上「戊○○」之印文,與爭議文件「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任)(同意)(具結)書」上「戊○○」之印文是否同一?刑事警察局回覆略以:送鑑「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委託(任)(同意)(具結)書」上「戊○○」印文,均與「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上「戊○○」印文不相符,其餘文件上「戊○○」印文與「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委託(任)(同意)(具結)書」上「戊○○」印文是否相符一節,因需「戊○○」印章實物及該印章於待鑑文件相近期間所蓋印文原本多件,故依現有資料尚無法認定等情(院二卷第38頁39頁反面)。是以,被告所提出之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授權書、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高雄市大寮區中興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出生證明書等資料,均無法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7.又依照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106 年6 月27日高市鳳一戶字第10670392800 號函回覆:經查,調本所105 年8 月25日方○筑、方○諭遷徙相關附件,並未附有戊○○身分證影本留存等語(偵二卷第55頁),依照上開函覆內容,已無法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事宜時,確有提出告訴人之身分證影本之事實。另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有無曾經交付你自己的最新身分證影本給被告?)結婚之後有,我們在同1 個屋簷下時,我有把我的影本給他,是因為乙○○說萬一有什麼事情需要用到我的雙證件,我不在場的情況下,這個證件方便他使用,所以我借給他影本,但我沒有跟他說他可以用我的雙證件做任何事情,還是必須經過我的同意,這些東西是從我離開過後,他就沒有還過我了等語(院二卷第71頁反面至72頁)。是以,告訴人亦承認其有將身分證影本交給被告之事實,然「被告於上開時間,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事宜時,是否有提出告訴人之身分證影本」,與「告訴人是否有同意或授權被告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事」,二者間並無必然之關連性,被告縱可提出告訴人之身分證影本,尚無法推論告訴人確有同意或授權被告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事實。

8.此外,被告自承:(問:你去辦的時候,有拿戊○○的身分證正本嗎?)沒有正本。(問:一般到戶政事務所要看正本,你為何不跟戊○○拿正本?)其實我們講這個是在電話講的,因為她在萬丹,我在高雄,她就說你就拿那個去辦就可以了。(問:依照你們雙方所述,戊○○週末會回來,一般人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等都放在1 個皮夾裡,若同意就會拿給你,你下週再還就好,是否如此?)是。(問:到公務機關一定要拿正本,每個禮拜都回家的,拿正本有什麼困難?)(未答)等語(院二卷第87頁反面至88頁)。是以,縱認被告於上開時間,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事宜時,確實有提出告訴人之身分證影本,然依照告訴人上開所述,告訴人每週均會帶小孩回到被告住處,則被告與告訴人既然每週都會碰面,若被告真有得到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去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事,則被告以要辦理戶口遷徙之事由向告訴人索取其「身分證正本」並非難事,然被告卻僅能提出告訴人之「身分證影本」,此情著實令人質疑被告上開辯稱之真實性。

9.又從上開委託書可知,在告訴人之聯絡電話欄,被告係填載「0000000000」,此有上開委託書可佐(偵一卷第9 頁),而告訴人證稱:(問:你平常使用的手機號碼有幾支?)1 支0000000000。(問:之前有些文件上比較常出現的是0000000000,這是你的嗎?)是以前我在用的,但是乙○○的名字,在我們婚姻還沒有問題的時候,這支電話是我在用的。(問:大概是何時到何時?)從我們100 年11月結婚到102 年母親節那段時間分居。(問:所以你只用了1 、2 年?)是. . . (問:0000000000門號是你使用的嗎?)以前是我在使用的。(問:以前是何時?)這是亞太電話,是我們夫妻為了聯絡方便使用的電話,我們發現我們之後還是會以0939那支電話為主,所以這支電話我就比較少使用,因為這支是亞太的,這件事情很久了,我有點模糊,這電話在我們出現問題之後,我都沒有使用,且0939那支電話還是在我使用中被他停話,所以我才自己申請屬於我自己名字的電話,就是0970這支。(問:0980這支使用時間大概是何時?)婚姻狀態還OK的時候。(問:是在101 年、102 年的時候?)大概那個時候,102 年就很少使用,之後都用0939那支等語(院二卷第76頁反面、第78頁),以及被告自承:(問:你與告訴人聯繫的時候,主要聯絡是哪支電話號碼?)0939那支。(問:是否0000000000?)還沒停話之前都是用這支聯絡。(問:有無用別支聯繫?)本來是亞太那支並行使用,後來亞太那支因費率關係,所以都用0939這支。(問:一開始時2 支並用,之後0980這支沒有用,都用0000000000這支與你太太聯繫?)是。(問:是否知道你太太有辦0970那支電話的事情?)有,這是104 年開始都用這支。(問:所以

104 年就沒有用到0000000000門號與0000000000門號了?)是等語(院二卷第88頁正反面)。可知「0000000000」門號本來是告訴人使用,但於102 年以後,告訴人本人就很少使用該門號,而在被告的認知裡,於104 年以後,告訴人就沒有用到該門號,倘被告確實有得到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事,則被告於105 年8 月25日,在上開委託書填載告訴人之聯絡電話時,為何不留下告訴人現今使用之門號,反而留下告訴人早已不使用之門號?被告此舉顯與常情不符。相反地,若依照告訴人上開所述,告訴人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一節為真,即可合理解釋被告係為掩飾其未得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之事,乃留下告訴人早已未使用之電話,切斷戶政機關與告訴人之聯繫,告訴人上開所述之情節,正可合理解釋被告此項不合常情之舉動,足見告訴人上開所述可信度甚高,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10.從而,被告確實未得到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事至為明確。

㈤另辯護人針對被告上開行為,是否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一節雖有所爭執(院二卷第90頁),惟戶籍遷徙相關作業規定,父母為未成年人辦理遷徙時,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為之;如由父母一方單獨辦理,應同時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此有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106 年6 月27日高市鳳一戶字第00000000000 號回函可據(偵二卷第55頁),而從上開函文可知,針對未成年子女之戶口遷徙,父母均有決定權。被告若欲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戶口遷徙,應該要與告訴人共同為之,如被告欲單獨辦理,亦應得到告訴人之同意,然被告在未得到告訴人同意之情形下,即自行辦理未成年子女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事,等同剝奪告訴人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決定權,對告訴人而言,自然構成損害,且亦影響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是以,辯護人此部分之爭執,並無理由。

㈥被告明知其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卻於上開時間,至鳳山

戶政事務所,在上開委託書上虛偽填載告訴人委託其辦理方○筑、方○諭之戶口遷徙,並持告訴人之印章蓋印「戊○○」印文8 枚及偽簽「戊○○」署押1 枚,而偽造上開委託書,再於上開申請書上,持告訴人之印章蓋印「戊○○」印文1 枚,而偽造上開申請書,再進而行使上開委託書、申請書,被告主觀上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甚明。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被告偽造署押及盜用印章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加以行使,則前揭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密切之時、地,以上開方式偽造上開委託書、申請書,且均係為了辦理未成年子女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同一目的,係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措之接續施行,而論以一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並未同意或授權其辦理方○筑、方○

諭之戶口遷徙登記,不思與告訴人理性溝通協調,反而逕自冒用告訴人名義,偽造上開委託書及申請書後,持向鳳山戶政事務所辦理上開遷徙登記,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且被告犯後未能知錯坦承犯行,尚難認被告已理解其行為之違法,而有悔改之心,並兼衡被告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目前在中鋼公司擔任研究員、每月收入約新臺幣

8 萬元之經濟狀況(院二卷第88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㈢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偽造之上開委託書上偽造之「戊○○」署押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上揭規定沒收之。至被告持告訴人之印章所蓋印之「戊○○」印文共9 枚,因不排除被告係利用告訴人真正之印章蓋用在上開委託書、申請書上之情形(詳下述),自無法認定此9 枚「戊○○」之印文係屬偽造,爰不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之上開委託書、申請書,已因行使而交付給鳳山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收受,已非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

㈣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辦理上開戶口遷徙時,所使用之告訴人

印章係屬偽造,且被告在上開委託書及申請書上蓋用「戊○○」之印文,均屬偽造之印文一節,惟告訴人證稱:乙○○那邊有很多我的印章. . . (問:報稅要怎麼處理?)報稅的問題,當時我與2 個孩子、阿公、阿嬤、外公也讓乙○○報稅,印章都是他自己刻的,我們都有口頭同意報稅讓他報,所以印章是他自己刻,我們沒有交印章給他,想說隨便的印章讓他自己用,包含我本人的印章也是他刻的,但我自己的私章一直都在我這邊,我沒有交給他。(問:《提示院二卷第18、19頁、34-36 頁》102 年保險失業認定申請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授權書、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出生證明書,上面印章是否是你本人平常使用的印章,並核對偵查卷的章《提示偵二卷第19頁》,那幾個文件的章是否你本人使用?或是曾經叫你爸爸刻這印章拿給被告使用?)失業補助這個確定是我拿給乙○○蓋的,因為這件事情我知道,與我本人使用的章是一樣;綜合所得稅章不一樣,這顆是被告自己刻的,但是也經過我的同意;育兒津貼這顆不是我的章,但是有經過我的同意,因為當時我在做月子,是由他去申請;出生證明也是被告自己刻的,但是我知道這件事情,有經過我同意等語(偵二卷第17頁反面、院二卷第75頁反面)。足見在告訴人與被告2 人關係尚未破裂之前,告訴人確實有同意被告辦理一些事項,而為因應辦理該等事項,告訴人有同意被告自己去刻告訴人之印章,則被告自當存有告訴人之印章,而此種印章一開始之存在係有得到告訴人之同意所刻,為真正之印章,被告既然存有此種印章,本案不排除被告係利用此種印章蓋用在上開委託書、申請書上之情形,基於罪疑唯輕之法理,自應認定被告於辦理方○筑、方○諭之戶口遷徙時,所持之告訴人印章係屬真正為妥。從而,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之罪名存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末辯護人雖表示被告要再回去找本案該顆印章,證明於101 年

、102 年那顆印章就存在並使用一節(院二卷第78頁反面),惟被告未得到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辦理方○筑、方○諭戶口遷徙之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本院認定被告之犯行係,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卻偽造上開委託書及申請書,並進而行使之行為,本院並未認定被告有盜刻(偽造)印章之行為,亦未認定蓋在上開委託書及申請書上之印文係屬偽造,是以,本院認定被告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重點在於,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縱使被告能夠證明該顆印章於101年、102 年就存在並使用,仍無損於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之事實,而無解於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是本院認並無再調查上開證據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艷娣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