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尚美窗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家蓁被 告 瑪尚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家蓁被 告 張富鴻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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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偵字第14709 號、105 年度偵字第14711 號、105 年度偵字第20776 號、105 年度偵字第21701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尚美窗帘有限公司、瑪尚緣國際有限公司、張富鴻、張世興與魏進雄所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葳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