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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被 告 龔信綦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法扶指派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龔信綦自民國一O七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龔信綦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11月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2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裁判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