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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續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聲請人即附民被告 邱俊龍相對人即附民原告 方秋長上列聲請人即附民被告邱俊龍與附民原告方秋長因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431 號損害賠償案件,原在本院成立和解,經聲請人聲請繼續審判,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繼續審判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