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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7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789號原 告 洪秋蓮被 告 洪睿麟上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第50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被告刑事案件業經起訴之相關證據,且原告所指被告涉嫌違反律師法、侵占及背信等案件,均未見有何業經提起刑事訴訟之相關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難認原告所指被告涉嫌前開案件業經起訴而已繫屬於本院,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不合,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