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8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欣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69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219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上午8 時8 分許,向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下稱春天公司),以新臺幣(下同)2,400 元之租金,承租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約定於同年5 月3 日上午8 時10分前返還,於租期屆滿後,因工作上仍有使用上開機車之需求,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侵占之犯意,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拒不歸還,以此方式將上開機車占為己有。嗣因春天公司催討甲○○返還機車未果而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告訴,案經發交警方調查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易卷第17頁及背面),核與證人即春天公司負責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見他卷第19頁第21頁),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春天公司機車租賃切結書1 份、存證信函1 份、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6 年10月3 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63941110
0 號函及所附首揭機車違規停車遭拖吊資料1 份、春天公司商業登記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 頁至第5 頁、第34頁至第35頁背面),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侵占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為智力成熟之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財物,於租期屆滿後,僅因工作上有使用需求即率將該機車侵占入己,使春天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春天公司達成和解,約定賠償金額3 萬8,000 元已給付完畢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38 號調解筆錄1 份及匯款單影本3 紙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24頁、易卷第19頁至第21頁),堪認犯後態度尚可且春天公司之損失已有降低,而上開調解筆錄亦載明春天公司收迄全部賠償金額後願請本院從輕量刑之意旨,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侵占物品之價值,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最高學歷,現在台積電公司新設之廠商工作,月薪約2 萬4,000 元,已離婚,所生2 位未成年子女(各為6 歲、3 歲)跟前夫住,但需負擔生活費用,父母親都健在,但未同住等語(見易卷第18頁)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上揭調解筆錄雖記載春天公司收訖賠償金額後願請求本院就被告所處之刑宣告緩刑等語,然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6 年6 月26日以10
6 年度交簡字第1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106 年8 月
1 日確定,107 年3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與本件不構成累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被告之刑雖為拘役,然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緩刑要件不合,依法不得宣告緩刑,特此敘明。又被告於本件侵占之機車,固為犯罪所得,然已由春天公司至拖吊場領回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稽(見簡卷第6 頁),核屬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款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5 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丙○○起訴,檢察官吳書怡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他卷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5802號卷 │├─────┼────────────────────────────┤│偵卷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692號卷 │├─────┼────────────────────────────┤│審易卷 │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60號卷 │├─────┼────────────────────────────┤│易卷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19號卷 │├─────┼────────────────────────────┤│簡卷 │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814號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