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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30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0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伯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補充更正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並補充「和解書1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途徑取得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並予賠償,填補損害,所生損害已有減輕,且獲被害人原諒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兼衡所竊財物價值為1,580元之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程度,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已尋得司機工作,月薪約3萬元以上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雖以行為時經濟困窘,之前縱有犯罪紀錄,但已超過5年,被告多年捐血從事公益,並完成照顧服務員受訓,亦有工作,無法入監執行,請求給與緩刑,以勵自新等語。惟查:

㈠被告於76年間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科註記為強姦罪),

經法院判刑13年,經減刑為6年6月(後因再犯罪,遭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又於79年間因犯詐欺罪,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再於80年間因妨害自由罪,經法院科處罰金;另於86年間,因搶奪罪遭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復於86年間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5年4月28日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而被告於行為之107年6月間已月領失業救濟金29,400元,經

被告供述在卷,足資生活,縱其所稱將其中25,000元匯給前配偶及子女乙節為真,屬被告自我選擇,即應縮衣節食,然其卻為一己之私,竊取上開電腦用品,非基於生存壓力或飢寒所迫,考量前述前科紀錄,為多次財產犯罪並強制工作,被告若能知所悛悔,並體悟自由之可貴,應戒絕再犯,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惟卻再為財產犯罪之竊盜犯行,實難認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不宜宣告緩刑。

四、被告竊得之物,雖未扣案,但屬於被告犯罪所得,因被告已給付現金1,580元予告訴代理人以填補損害,有和解書1份為證(本院卷第59頁),並經告訴代理人供述明確(本院卷第70頁),足以剝奪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若再沒收、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991號被 告 甲○○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鎮華街33號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2樓

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06月11日19時37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0號「中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徒手竊取店內之NET136HUSB3.O網路卡+集線器1個(價值新台幣(下同)840元)及NET135HUSB3.0網路卡1個(價值740元)得手,並藏於腰際未付款而離去,嗣店員乙○○盤點後發現並報案,而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中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且有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翻拍及贓物照片12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丙 ○ ○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