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陳芳雄(住址詳卷)
陳姵均(住址詳卷)陳秋賢(住址詳卷)陳金蓮(住址詳卷)陳月芬(住址詳卷)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謝明佐律師被 告 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楊家豪(住址詳卷)被 告 董士宏(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