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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1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文博

袁敬宗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袁敬宗所有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文博、袁敬宗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1 臺(含IC板1 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183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1 臺(含IC板1塊),為被告袁敬宗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9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臨檢紀錄表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見警卷第21至26頁、第28至30頁)在卷可佐。被告袁敬宗雖於106 年10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並不因此受影響,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