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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6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65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宇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部分誤載,經檢察官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倒數第6 行關於「106 年7 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 年7 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