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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自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自字第8號自 訴 人 江添祥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鄭詠仁、詹尚晃、陳紀璋、李柏親涉犯偽造文書、圖利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江添祥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自訴狀附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其亦不具律師資格,有網頁列印畫面1 份在卷可憑。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張雅文法 官 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