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羽珊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羽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