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6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彰賢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彰賢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洪碩垣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