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俊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被 告 朱正軒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軍偵字第33號、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宋俊偉、朱正軒2 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詹尚晃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