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慧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 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慧音(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3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5 年,並應給付告訴人楊吉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於103 年4 月1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依緩刑附條件履行,並經告訴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具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院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之權限,法官自應就具體情事詳加審酌是否有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形。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因此,違反負擔之情形是否重大,應斟酌緩刑期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為綜合考量,非謂有違反負擔即逕予認定屬情節重大而應撤銷緩刑宣告,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5 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於103 年4 月15日確定乙節,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此情堪以認定。又受刑人受前揭緩刑宣告後至107 年3 月6日止,期間有9 個月完全未給付,其餘給付中僅9 個月符合緩刑宣告之所附條件,其他則未達,受刑人未遵期清償一事,有存款人收執聯、告訴人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確有未按期履行前開緩刑宣告所命之負擔之情形。惟本院審酌依緩刑條件,自103 年3 月15日起至107 年3月15日此一期間,受刑人共應給付24萬元,實際則給付15萬7,800 元,期間雖有遲誤及不完全給付之情事,然受刑人於約4 年之期間內,僅有9 個月完全未給付,其餘每月均有給付,甚有7 個月之給付金額超過緩刑所附條件之5,000 元,另於107 年3 月6 日本院訊問時,當庭給付3 萬元予告訴人(參本院卷第14頁),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其後來係因懷孕,與2 個小孩在外租房子,且小孩要上幼稚園,收入不敷支出,致未能按期履行緩刑所附之條件,目前在服飾店工作,之後每個月可給付告訴人8,000 元等語(參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足徵受刑人應僅因自身財務短缺,而未能及時或足額履行,尚有履行負擔之真意,且有繼續履行之客觀情狀,此與推諉拖延時間,或有資力但惡意不履行之情形顯有不同,自難徒以受刑人未遵期履行之外觀事實,遽以推斷其有故違上開負擔之主觀意圖。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已因其違反緩刑所命負擔,有何難收緩刑預期效果而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再者,又考量為使告訴人所受損害能繼續得到實質填補,且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亦表示同意讓受刑人繼續履行緩刑條件(參本院卷第14頁),本院依據裁量審查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審酌結果,認為本案受刑人違犯程度,情節尚非重大,無立即執行刑罰之必要。認仍不宜撤銷緩刑之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
┌────────────────────────┬────────┐│應履行之條款 │參考依據 │├────────────────────────┼────────┤│郭慧音應給付楊吉龍新臺幣貳佰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本院103 年度司雄││匯入楊吉龍所指定帳戶,自民國一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附民移調字第172 ││至清償完畢止,共分四百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號調解筆錄 ││十五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 ││到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