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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0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榮翔

王若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1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其但書(於上開刑法條文適用範圍內),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被告李榮翔、王若雲被訴妨害婚姻案件,其認定有無構成通姦罪、相姦罪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39 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及其但書(於上開刑法條文適用範圍內),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擬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裁判日期: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