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益嘉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律師
錢師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鍾文正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一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明定;次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被告胡益嘉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鍾文正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智院成創108技協11字第1080001358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鍾文正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鑕靂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