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9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翟中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651號),聲請撤銷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翟中華之限制住居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翟中華(下稱被告)因謀生需離限制住居之處所,爰聲請撤銷限制住居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惟考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訴訟進度,認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等規定,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逕命以新臺幣2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 段000 ○
0 號處所,且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或及家屬進行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接觸。茲被告就其中限制住居處分聲請撤銷,經詢問檢察官表示意見後,本院認依目前訴訟進度,已無限制住居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