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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1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 請 人 陳冠慈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因賭博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慈准予解除限制住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住所已搬遷至高雄市○鎮區○○○路○○○ 巷○ 號,但因遭法院限制住居以致無法辦理戶籍登記,為此聲請解除限制住居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賭博等案件,前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經拘提到案並由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乃裁定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一址。然聲請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另審酌其所涉犯罪情節暨審理期間均遵期到庭等情,堪信已無逃亡之虞,本院乃認現時當無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遂准予解除限制住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