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DINH DUY上列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DINH DUY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NGUYEN DINH DUY 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5 月
8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 年1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32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