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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瑞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107年度執聲字第2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瑞和所處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瑞和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8 月18日將受刑人送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執行禁戒處分,茲據凱旋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受刑人「經治療後無明顯精神病症狀,已可認知飲酒問題之傷害,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等語。

二、按「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5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嗣經聲請人委請凱旋醫院,於107 年8 月18日起執行禁戒處分至今,凱旋醫院評估受刑人「經治療無明顯精神病症狀,會對未來問題擔心,雖有時情緒焦慮憂鬱,已可認知飲酒問題之傷害,故無繼續住院醫療處遇之需要」等節,有凱旋醫院107 年12月4 日函文1 份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無再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裁判日期: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