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有㨗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34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鄭有㨗聲請交付民國106 年8 月31日庭期之法庭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保存利用辦法第2 條第
2 項、第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院審理聲請人所涉106 年度訴字第341 號妨害風化案件,並未認有上開規定所稱需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之必要,亦未在法庭內設置錄影設備製作錄影光碟。故聲請人所請事項,因客體不存在,尚無從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