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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碧鑾指定辯護人 謝以涵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820

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戊○○、告訴人丁○○(下稱丁○○)同為高雄市○○區○○○路之「成功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住戶,而戊○○、丁○○分別擔任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緣被告於民國103 年前某時起,即有占用系爭大樓內供住戶共同使用之地下室、走道之情形,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遂對被告提起確認通行權、請求返還地下室等民事訴訟,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480 號民事案件判決被告敗訴確定,自此之後被告即多次對戊○○、丁○○提起各種刑事告訴。嗣於105 年11月21日18時41分許,被告又意圖使戊○○、丁○○受刑事處分,即基於誣告之犯意,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向警員指稱:戊○○、丁○○於80幾年間某日,前往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路○○號9 樓之3 住處,對其施打毒針,致其受有傷害,另渠等尚僱用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05 年11月17日在同一地點強搶其所有之外套

1 件等語,而對戊○○、丁○○提出傷害、強盜等罪之告訴。末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不僅係經常申告之人,且上開所指訴之情節空泛,無具體事證可佐,即以106 年度他字第3336號(下稱甲案)逕予簽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戊○○、丁○○之證詞及甲案全案卷宗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對戊○○、丁○○提起傷害、強盜等刑事告訴,惟堅決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其所述全屬事實等語。

四、經查,被告與戊○○、丁○○同為系爭大樓之住戶,而戊○○、丁○○分別擔任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緣被告於103 年前某時起,即有占用系爭大樓內供住戶共同使用之地下室、走道之情形,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遂對被告提起確認通行權、請求返還地下室等民事訴訟,並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0 號民事案件判決被告敗訴確定,自此之後被告即多次對戊○○、丁○○提起各種刑事告訴。嗣於105 年11月21日18時41分許,被告又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向警員指稱:丁○○、戊○○於80幾年間某日,前往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3 住處,對其施打毒針,致其受有傷害,另渠等尚僱用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05 年11月17日在同一地點強搶其所有之外套1 件等語,而對丁○○、戊○○提出傷害、強盜等罪之告訴(被告提告之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 ),末雄檢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不僅係經常申告之人,且上開所指訴之情節空泛,無具體事證可佐,即以甲案逕予簽結等事實,經本院核閱甲案全案卷宗無訛,並有證人戊○○、丁○○之證詞,及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下稱阮綜合醫院)107 年1 月24日阮醫教字第1070000048號函、上開103年度訴字第480 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其他對戊○○和丁○○提告之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本案他字卷第16背面頁、審訴卷第116 頁、訴字卷第6-11背面、20-25 、40及背面頁),應可認定。

五、次查:㈠觀諸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歷次筆錄可知,被告對戊○○、丁○

○二人之控訴包括長期以來監視其一舉一動,對其打毒針、抽腦漿、性侵,不僅試圖殺害其,更與他人聯手害死其丈夫陳國華(於92年歿),且性侵、謀殺及在學校霸凌其女兒,又毀損其住家監視器且盜接其住家之供電,並聯合他人奪取其外套、房產、存款等財產,該等內容荒誕不經,與現實嚴重脫節,且充滿被害想像;而被告所提出可佐證其遭施打毒針之證據,為一註明「⒈傷口,眉間0.1 公分。⒉濕疹,手臂。」等傷勢之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審訴卷第54頁),然經本院函詢該醫院結果,被告從未在該醫院有主訴施打毒針、抽腦漿而接受治療之情形(審訴卷第116 頁阮綜合醫院

107 年1 月24日阮醫教字第1070000048號函參照)。衡以一般經驗法則,通常之人除可輕易判斷被告所言並非真實外,尚能查悉被告之精神狀況非屬正常,甚至可能達精神錯亂之程度,此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7 年7 月17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772004800 號函所附之105 年11月21日員警工作紀錄簿中,員警記載:「甲○○至本所向戊○○、丁○○提傷害、毀損、劫盜搶劫告訴... 」、「甲○○表示自己遭戊○○侵入屋內搶奪王女的外套,經警方查證(105 年11月)18日當時並無搶奪情事,甲○○係精神異常... 」乙節即明(訴字卷第128-130 頁)。

㈡本院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為被告指定

辯護人,並定於107年4 月24日進行審判程序,詎被告以第一任辯護人林怡君律師、第二任辯護人張清富律師分別強灌其巴拉松、對其強制性交為由,不願接受該二位律師為其辯護(訴字卷第68-69 、75-76 背面、78-79 頁之電話紀錄、書狀,及附表編號4 ①③④⑤⑥部份筆錄參照);107 年4月24日當天,被告獨自前來開庭,庭訊中其似乎不能完全理解法官之提問,亦無法切題回答,總是振振有詞地自顧自陳述,內容多是關於他人侵害其及家人之生命、健康、財產之幻想,光怪陸離,毫無條理可言(附表編號4 參照)。復參以被告提起刑事告訴之簡表(甲案他字卷第2 背面-4頁),其於101 至105 年間共提告63件,絕大多數均因查無實據而經檢察官簽結,其中提告對象除戊○○、丁○○外,尚包括周美青、馬唯中、陳菊、證嚴法師、雄檢檢察官呂乾坤,及本院民事庭法官饒志民、張俊文。再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本案之偵訊光碟(即附表編號2 部分),結果為:被告不斷重複戊○○、丁○○是妓女,拿錢收買之前相關案件之警察及檢察官,且破壞其住處大門,致隨時可進入其家中強姦、傷害,其尚表示戊○○、丁○○是馬英九、周美青之親家母,周美青想要奪取其房屋,而從小跟蹤其,另本院民事庭法官張俊文、饒志民則為戊○○、丁○○之男朋友。被告持續表示可以跟戊○○、丁○○及馬英九、周美青一起測謊等情(訴字卷第173 頁),益徵被告應患有嚴重之精神病症,已出現幻視、幻聽等幻覺徵狀,而其無法區別該等幻象非屬現實。

㈢直至謝以涵律師受任為被告之第三任指定辯護人,方能與被

告溝通,本院透過謝律師勸說被告接受精神鑑定,然被告認為自己身心健全,拒絕鑑定,且表示除非法官、檢察官、告訴人等本案全部關係人均進行精神鑑定,其才有意願一同鑑定,謝律師極力安撫、說服,被告遂同意接受精神鑑定。詎被告自此後即音訊全無,不願接聽電話、收受信件,更未如期到場進行精神鑑定事宜,本院旋透過被告女兒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所就讀之國高中輔導老師,而與甲女取得聯繫,受命法官向甲女解釋本件刑事案件之來龍去脈,及將被告送精神鑑定之緣由、後續之法律效果,甲女聞畢陳稱:被告其實一直住在戶籍地,但足不出戶,且不願應門,因認為所有外人都有陷害自己之意圖,目前只會與父母親來往,惟被告之父母親似乎認為被告之精神問題應以宗教方式解決,其會盡量說服被告前往實施鑑定等語(訴字卷第135-138 、140 、144-156 背面頁之書狀、電話紀錄、函文、送達證書等資料參照)。足認被告之精神狀況持續惡化,被害妄想之情形日益嚴重,然其毫無病識感,亦無堅強之親族系統可督促其就醫治療,嗣後本院、謝律師即再也聯絡不上被告與甲女(訴字卷第159 、164 、165 、172 頁之電話紀錄、送達證書、筆錄等資料參照)。

六、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要件,若係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而誤告者,縱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使負刑責;換言之,誣告罪之成立,行為人主觀上須有「真實惡意」,且所申告之事實須出於「憑空捏造」(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精神狀態異常,有嚴重之幻覺、妄想,業如前述,被告無法區辨現實與幻象,致其深信戊○○、丁○○事實上確有對其打毒針、強盜其外套之行為,甚至勾結本院民事庭法官或馬英九、周美青等人為侵害其權益之其他舉措,進而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難認被告有誣告之故意或真實惡意,無從以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責相繩之。

七、綜上,檢察官起訴被告犯誣告罪所憑之論據,無法說服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屬不能證明犯罪,揆諸前揭說明,當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末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訴字卷第164 、167-171 頁),而本院認被告應為無罪判決如上,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6 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聖源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編號│時間 │筆錄內容 │├──┼─────┼───────────────────────────────┤│1 │105 年11月│①【妳於何時、何地遭丁○○跟戊○○傷害?請詳述。】 ││ │21日被告對│ 我於民國80幾年開始,當時住在高雄市○○區○○○路號9 樓之3 ,││ │戊○○、李│ 丁○○跟戊○○帶一群人到上址給我毀容給我打毒針,丁○○跟鄭美││ │容瑢提告之│ 英一群人我都不認識,他們自己開門進來我的家裡,趁我睡覺時徒手││ │警詢筆錄 │ 拿毒針打我的臉部跟身體還有毀容,我有醒來但是我都不能動,當我││ │(甲案警卷│ 清醒時感覺身體麻麻,全身浮腫,讓我變醜變胖,頭部兩邊大小不平││ │第7-11頁)│ 衡。 ││ │ │②【此事的發生原因為何?】 ││ │ │ 因為我房地產投資賺了幾千萬新臺幣放在高雄市○○區○○○路○○號││ │ │ 9 樓之3 的家裡,我想他們是惦記我錢,所以對我下毒手。當時鄰居││ │ │ 林怡君他要自殺,我看到他口吐白沫眼睛翻白眼,我請管理員叫救護││ │ │ 車送醫急救,林怡君突然坐起來手拿巴拉松往我的嘴巴倒,我嚇到,││ │ │ 就倒旁邊地上,後來我才知道林怡君是這些被告(戊○○、丁○○)││ │ │ 的親友,林怡君他在高雄市苓雅分局擔任女警,做我的竊盜案筆錄,││ │ │ 被告也是相同這些人,該案不查就結案了,總共有三案件,另外一件││ │ │ 是林怡君的姊妹林儀君製作的筆錄,他們都住戊○○的家中(12樓)││ │ │ ,三案都結案,所以戊○○、丁○○等才敢連續犯意劫盜搶劫毀損傷││ │ │ 害,林怡君前夫王先生到我家中,跟我要店面給林怡君,我都不認識││ │ │ 他們。 ││ │ │③【為何今天才來報案?】 ││ │ │ 因為他們(丁○○、戊○○)持續到我家給我打毒針,欺人太甚。 ││ │ │④【你跟丁○○跟戊○○如何認識?】 ││ │ │ 我跟戊○○於民國70幾年在高雄地方法院準備要標購法拍屋,當時我││ │ │ 身上帶了幾百萬,戊○○在地院門口跟我認識,向我提出要借新臺幣││ │ │ 1200萬標店面,因為我不認識他所以沒借錢給他,他說他是莊隆三的││ │ │ 女朋友,蕭素馨的表姊。於民國92年間,我先生陳國華突然送到高雄││ │ │ 市阮綜合醫院急救時,丁○○叫醫護人員不要救我先生,我因為聽李││ │ │ 容瑢這麼說很奇怪,跑到三樓總務室詢問時遇見丁○○,丁○○叫現││ │ │ 場的人(會計室、總務室)不要救眼鏡行的老闆陳國華,所以我先生││ │ │ 暈倒送醫院就死亡了,這些人都叫他容瑢,當時總務院長阮仲ㄎㄣ說││ │ │ 丁○○在總務室上班時盜走新臺幣170 萬沒有還,阮仲ㄎㄣ才把李容││ │ │ 瑢辭職,是阮仲ㄎㄣ告訴我的 ││ │ │⑤【現場有無其他人證?】 ││ │ │ 我先生是證人,被丁○○等一群人害死的。 ││ │ │⑥【何處受傷?有無驗傷?】 ││ │ │ 我頭部受傷及臉部,還有肢體等傷害,丁○○跟戊○○沒有受傷。詳││ │ │ 如診斷證明書。 ││ │ │⑦【妳是否能提供丁○○跟戊○○年籍資料?】 ││ │ │ 我只知道,戊○○戶籍地址是高雄市○○區○○○路○○○ 號○○號3 樓││ │ │ ,丁○○戶籍地址是臺北市○○區○○路○○○ 巷○○號○ 號。 ││ │ │⑧【妳與丁○○跟戊○○是否認識?有無仇恨或糾紛?】 ││ │ │ 因上述情況而認識,都沒有糾紛。因為他們都來我家搶錢讓我受傷才││ │ │ 有這些糾紛。 ││ │ │⑨【妳是否要對丁○○跟戊○○提出告訴?提何告訴?】 ││ │ │ 我要對丁○○跟戊○○提出傷害告訴及劫盜搶劫。 ││ │ │⑩【妳以上所說是否屬實?有無補充意見?】 ││ │ │ 我上面說的屬實。我於今年11、月17日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出庭││ │ │ ,跟庭上講說,因為我告丁○○跟戊○○劫盜搶劫及他們出賣臺灣。││ │ │ 他們今(21)日向警方報案說我們家店舖是他們的,我們家的店面( ││ │ │ 高雄市○○區○○○路○○○ 號之2)是他們的,所說不實。18日我外出││ │ │ 時看見丁○○跟戊○○,他們雇用一位年輕人(駕駛車車號0000-00 ││ │ │ ,灰色的) 在擅自變更電梯前方地下室入口的樓梯,當我回家時剛脫││ │ │ 下外套拎在手上,被他們雇用的年輕人搶走,當時戊○○跟丁○○有││ │ │ 看見,衣服是ROOTS 藍色黃花有拉鍊的外套,17日在法院出庭時,鄭││ │ │ 美英有看到我女兒穿這件衣服。我18日我們在一樓聞到毒化學藥品的││ │ │ 味道,我於下午18時至19時左右撥打市內電話00-0000000向成功路派││ │ │ 出所報案。今天我接獲成功路派出所電話,我以為是18日他們搶衣服││ │ │ 事情要做筆錄,到了派出所才知道,戊○○等人誣告我毀損等。最近││ │ │ 我們家監視系統被丁○○跟戊○○及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盜走。民國││ │ │ 97年我發現我們店面電源插座會冒煙火花,經我向臺電屋內電線檢查││ │ │ ,發現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戊○○丁○○等盜接我們家一、二樓的電││ │ │ 造成店鋪走道內火災。於98年4 月8 日半夜2 點火災,有報消防局救││ │ │ 火,都因為成功大樓管理委會戊○○、丁○○盜接電。所以今(21日││ │ │ )戊○○向成功路派出所提毀損等告訴,我沒有做不法事,我是屋主││ │ │ ,日光燈及監視系統是我合法安裝的,他們毀損我的5 支監視器及日││ │ │ 光燈被他們劫盜搶劫,也毀損了,另外盜走兩支監視系統,被告鄭美││ │ │ 英等於今(21)日報案的,是我為了居家安全屋主安裝的,監視系統││ │ │ 的視訊被戊○○、丁○○劫盜搶劫,給每一層樓(3 到12樓) 住戶看││ │ │ ,監視我們及家人的生活,違反隱私權,還有侵入民宅,利用監視系││ │ │ 統到我家中,趁我們睡覺搶劫及打毒針毀容,現在他們連白天都進來││ │ │ 我屋內搶劫。今(21日)戊○○向成功路派出所提毀損等告訴,我要││ │ │ 向他們提出誣告,他們被告戊○○、丁○○、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所││ │ │ 陳述都不實。因為我看到聽到吳淑婷他們出賣臺灣500 億美元給其他││ │ │ 國家(已向法院提告,出庭審理中),馬維元、馬維中去拿外國存款││ │ │ 薄,戊○○帶馬維元跟我說是他的媳婦,戊○○跟馬維元威脅我不可││ │ │ 不讓他們盜接我們家的電,當時電費1 萬6000多元,現在還是盜接,││ │ │ 我不同意他們接,平日整棟沒人居住也沒請管理員。戊○○告訴我,││ │ │ 他有槍,他先生是警察,放走重刑犯,重刑犯把槍送給他們,戊○○││ │ │ 他是同性戀,他要求我跟他一起睡覺,我不同意,他才開始對我打毒││ │ │ 針毀容及劫盜搶劫,他一直跟我要借錢新臺幣1200萬,我沒有借他,││ │ │ 因為他欠我新臺幣500 萬未還,丁○○搶走我的存款薄,戊○○跟李││ │ │ 容瑢要用睡我抵扣他們欠我的錢,我不同意,因為他們為了要得到我││ │ │ 的店面1 、2 樓,市價新台幣2 億5000萬,我有兩間房子被他們盜偷││ │ │ 更名了。戊○○告訴我,他賣掉大樓土地一部分給212 號鄰居一條巷││ │ │ ,再來竊佔我們家的店面變成他們的走道,210-1 號巷道也是我們大││ │ │ 樓的土地,之前已經判決是大樓土地,戊○○偽造土地權狀、建物權││ │ │ 狀,他自己告訴我的,我不同意,今(21)日戊○○所提出告訴所有││ │ │ 權,是我的所有權,不是他們所有權,也不是公共設施共用建物0261││ │ │ 0-00建號,他們誣告。戊○○、丁○○平日都不住在大樓,一旦有違││ │ │ 法事情(劫盜搶劫、傷害、毀損)時,他們就找了一群共犯來誣告恐││ │ │ 嚇我,做偽證,我也要向這些作偽證的人提出告訴,上述與他們告的││ │ │ 案子是同一件,我不是嫌疑人,我在我屋內沒有做違法事情。以上所││ │ │ 說屬實。 │├──┼─────┼───────────────────────────────┤│2 │106 年9 月│①【(提示106 年度他字第3336號警詢筆錄)對該此報案有無印象?】││ │12日被告於│ 是我去報案的,但我沒收到簽結通知,我講的都是事實。 ││ │本案之偵訊│②【對於該次所告訴之內容除你所述外,有無其他客觀證據可提供?】││ │筆錄 │ 我願意跟他們去測謊,監視器也被丁○○、戊○○2 人接到樓上,所││ │(本案他字│ 以無法提供。 ││ │卷第26及背│③【有無其他證據?】 ││ │面頁) │ 我願意跟他們去測謊。 ││ │ │④【有無其他補充?】 ││ │ │ 他破壞我成功一路210 之2 號家的大門。 ││ │ │⑤【對於105 年11月21日於警詢指訴丁○○、戊○○2 人對你犯傷害及││ │ │ 搶劫,有無其他證據提出?】 ││ │ │ 他們2 人抽我的腦漿,也有打毒針。 ││ │ │⑥【除該次警卷? 所附阮綜合醫院診斷書外,有無其他資料?】 ││ │ │ 我另外有告馬英九、周美青出賣臺灣500 億美金,丁○○、戊○○2 ││ │ │ 人與他們是親戚,幫他們脫罪。我願意與他們一起測謊。 │├──┼─────┼───────────────────────────────┤│3 │106 年11月│①【答辯要旨?】 ││ │29日、12月│ 我在警察局製作筆錄時,確實有跟警員陳述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但││ │13日準備程│ 是警員把地址寫錯,本案地址應該是○○○區○○○路210 之2 號1 ││ │序筆錄 │ 、2 樓,不是○○○區○○○路○○號9 樓之3 。我於105 年11月18日││ │(審訴卷第│ 上午大約11點左右,我在成功一路的住處,我的一件ROOTS 黃花與白││ │17-18 、25│ 花紋外套被搶,那天我從早上就看到戊○○、丁○○僱用一位年輕的││ │-26頁) │ 工人,我在那個時間點時被搶,看到丁○○、戊○○、工人一起搶我││ │ │ 的那件外套,在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我有模擬動作給警察看,警察局││ │ │ 有錄影監視晝面為證。我因為外套被搶之後,我到二樓休息,身體不││ │ │ 適,等比較好之後才打電話報案,並表示身體好一點才會去製作筆錄││ │ │ 。我在11月18日到11月21日製作筆錄這幾天有被打毒針、抽腦漿,要││ │ │ 讓我忘記,從80幾年至105 年11月21日他們連續打我毒針,如果我不││ │ │ 報案的話,他們會連續來對我打毒針。其他的其餘陳述我再補呈書狀││ │ │ ,我的監視系統被他們連續破壞,但我沒有證據,他們就連續強暴我││ │ │ 。 ││ │ │②【除了上開爭點以外,對於起訴書所載是否均不爭執?】 ││ │ │ 我是告訴人甲○○,不是被告,我報案的時間是發生在105 年11月22││ │ │ 日作筆錄,事情發生在105 年11月18日至105 年11月22日之間,非檢││ │ │ 察官幫其脫罪所講的80幾年間,這是蔡昌憲警員作筆錄誤導。 ││ │ │ 80幾年間我異議不實,他們是有連續犯意,我沒有誣告,而且戊○○││ │ │ 、丁○○是被告,我可以跟他們測謊,請法官還我清白,判我無罪,││ │ │ 並請檢察官起訴不法之人應得之罪。以前戊○○告訴我說他是在做警││ │ │ 察局換夫、換妻之成員不用收錢,丁○○是做妓女,不用收錢,這是││ │ │ 我報案筆錄的內容,警員偽造不實沒有在裡面,請查明有錄音錄影。│├──┼─────┼───────────────────────────────┤│4 │107.4.24 │①【是否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或其他法令得請求法律││ │(訴字卷第│ 扶助者?是否需要本院幫你指定辯護人協助你辯護?】 ││ │94-99 頁)│ 這是張清富(被告之第二任指定辯護人)列印給我的一疊資料,我今││ │ │ 天看到,全部裡面的事情都不實。謝謝法院幫我請辯護人,因為我本││ │ │ 來家庭富裕,我從國外回來,生了一個女兒,我先生跟我生活很愉快││ │ │ ,我們沒有爭吵過,我們家是在漢神百貨隔壁的店面,那店面是我在││ │ │ 出國前買的,買了樓上十戶,出國後就住在吳淑婷(音譯)、張學誠││ │ │ (音譯)家,他是投資那個房子的投資人,但是沒有告訴我,把我剛││ │ │ 買的十張所有權全部過戶,給現在的所有權人,就是告的這一群人,││ │ │ 然後我是91年到Vancouver ,到溫哥華,我自己不知道發生這麼大的││ │ │ 事情,我回來之後我的女兒是小Baby,這麼小我還回來,要我去那裡││ │ │ 生的,是我的先生。我的先生跟丁○○、戊○○是什麼關係,她是他││ │ │ 的親母姨、表阿姨,從出生他們就認識,這個卷宗裡面,她們為了脫││ │ │ 罪,都說不認識,因為一群人偷過了十戶的房子,為了財產,殘忍的││ │ │ 把我先生在92年7 月份左右,活活的害死,他沒有生病暈倒,我在顧││ │ │ 我的孩子,就把他送到阮綜合醫院,我不知道他的阿姨,是丁○○,││ │ │ 他說她很照顧他,結果跟她發生關係,也來拿錢,兩個都借錢沒有還││ │ │ ,一千多萬,也帶她們的女兒要睡他和整棟的房子,他不同意。那他││ │ │ 暈倒的時候,我就跑到阮綜合三樓的總務室,因為總務室的小姐來我││ │ │ 們時上眼鏡配眼鏡,我們在那裡已經開了一、二十年了,有一萬多個││ │ │ 客人,我們與人為善,沒有跟任何人爭吵過,也吃素、茹素,從小全││ │ │ 家族都在修行佛教的佛法,那她在這裡面寫,一下寫說她78年戊○○││ │ │ 因為在燕山大○○○區○○○路○○○ 號已經變為她的房子了,因為學││ │ │ 代書,我們跟她認識,我沒有跟她認識,是我的先生,前先生陳國華││ │ │ ,她們的孩子跟親友的孩子,所以她要我去那裡,那她現在裝作不認││ │ │ 識。在那時候他害死是怎麼害死,那時候他暈倒在阮綜合而已,不是││ │ │ 暈倒而已喔,我也常常被下毒,被她們打毒針,被119 送去急診,但││ │ │ 是她們沒有把我送到加護病房所以還好,她們就把他送到加護病房,││ │ │ 那送到加護病房,我問他喔,可以看錄影帶,請你們幫我聲請,因為││ │ │ 阮綜合會給法院,不會給我們,他們幫她們脫罪,他們老闆跟她親友││ │ │ ,發生關係,那這件事情,就是他完全意識清醒,好像有迷藥或是什││ │ │ 麼,因為他去買便當,素食的剛吃完就暈倒了,那我也頭暈,我一樣││ │ │ 不舒服,因為我先生的狀況緊急,孩子才10個月,所以我忍耐不要睡││ │ │ 著,這樣子不然兩個都死了,他好像暈倒沒有到醫院,我把他喔,搖││ │ │ 腳搖手,跟他講國華,我問你我們兩個人的秘密,因為他們要打針,││ │ │ 所以你腦袋不清醒,我全部問,所以他用腳,腳趾頭回答,手指頭,││ │ │ 你們看錄影帶,完全正確,我如果亂講,我被車撞死,這樣子清醒,││ │ │ 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送到加護病房,把我們兩個完全隔離,那我到三││ │ │ 樓就是為了這件事情,在急診我就跟他們的主任跪,為什麼跟他跪,││ │ │ 楊明泉(音譯)跟他的太太叫做黃俊美(音譯),就是這個丁○○的││ │ │ 親姐姐,她們表姊妹兩個都要買我們店面的房子,那個楊明泉想要開││ │ │ 醫院,想要我們那間整棟給他們做醫院,便宜,然後製造拍賣,他太││ │ │ 太就跟我講的,他們沒有買房子,在那時候都跟我講就住阮綜合的宿││ │ │ 舍,這個事情是我到三樓總務室,是因為丁○○當裡面的總務主任,││ │ │ 那阮綜坑(音譯)是他們的副院長,也是老闆的弟弟,阮綜洲院長的││ │ │ 弟弟,他弟弟跟我說,那個丁○○,怎麼會叫人家都不要去救那個陳││ │ │ 國華,他講不要救那個眼鏡行的老闆,我們在那裡開眼鏡,連阮綜合││ │ │ 都介紹客人給我們,我們也介紹客人給他,因為這件事情嚇到,我先││ │ │ 生就在那裡因為暈倒就死了,那個丁○○跟戊○○叫人都設局去壞話││ │ │ 不要救,那這個戊○○是在他暈倒前一天來,就是我先生跟她要,她││ │ │ 盜領我的一千五百萬給她的女兒,那要用睡覺扣抵那個錢,我先生不││ │ │ 同意,丁○○也是帶她的女兒,到我的桌上搶走存款簿去盜領,那這││ │ │ 樣我要跟她測謊,因為證人跟被害人都是我先生被害死了,我長期一││ │ │ 個人帶一個女兒,就一整棟房子被人家偷過戶,很無奈,每天被人家││ │ │ 強姦,都沒有辦法告。 ││ │ │②【那女兒有跟妳一起住嗎?】 ││ │ │ 她就是我自己撫養她,那我女兒也遭受到他們傷害,就是妨害性自主││ │ │ ,讓她陰部裡面塞東西,流血不止,要死掉,一歲10個月,那這個王││ │ │ 玉清(音譯)那個少年法院有判罪,因為我一出庭,我還在生重病,││ │ │ 被下毒,因為被他們下毒中,我為了顧我的女兒,我也說要原諒這個││ │ │ 王玉清(音譯),沒想到我說要原諒喔,他們開始收買,連我們的律││ │ │ 師徐峰銘都被收買,那這樣子他輕罪沒有關係,那他們所有的事情都││ │ │ 有承認,這個王玉清(音譯)所有事情都有承認。 ││ │ │③【因為妳有很多主張,本院要幫妳指定辯護人,之前本院有先幫妳指││ │ │ 定一個女生的辯護人?(即被告之第一任指定辯護人林怡君律師)】││ │ │ 那個女的辯護人就是我報案內容裡面,用巴拉松要灌我,我急救她,││ │ │ 她是我以前民族一路13號9 樓之3 的隔壁,她不是屋主,她是屋主的││ │ │ 女朋友。 ││ │ │④【妳有見過她嗎?】 ││ │ │ 有,我有跟林怡君律師確定,說她是那個當事人,我說妳是當事人又││ │ │ 來幫我辯護,當時她有好了之後,有跟她的先生姓王的,到我成功路││ │ │ 的房子,要我房子給她,是這樣。 ││ │ │⑤【那後來再幫妳指定的張清富律師(即被告之第二任指定辯護人)呢││ │ │ ?】 ││ │ │ 張清富就是這些年來,我一個女子,帶著一個女兒,住在漢神百貨旁││ │ │ 邊,一整棟的房子我買的,那一、二樓的所有權狀是我的,那一樓的││ │ │ 走道原本是他們不能走的,就是我自己店面,我自己的房子,後面有││ │ │ 一個門,前面有一個門,因為那個牆可以打穿,他們可以爬過來,其││ │ │ 他前面是一個大鐵門,因為這個樣子他們一直強姦,我一直生病,因││ │ │ 為感染,我在以前,我報案之前有書記官打電話問我阮綜合的診斷書││ │ │ ,阮綜合的診斷書報案20號,他們就一直強姦,那這幾天他們又來強││ │ │ 姦,害我生病,那這樣子我21號就作筆錄,那我晚上就到對面的阮綜││ │ │ 合,我知道他們全部收買,因為我先生好好的死在那個醫院,但是我││ │ │ 沒有報復心我也沒有跟阮綜合不好,我有去問阮綜坑(音譯),他說││ │ │ 是丁○○不好,她拿了一百柒拾萬,因為她當總務,你們裡面全部的││ │ │ 筆錄都製造成是醫療費我的錢放在家裡,是因為陳國華醫療費的問題││ │ │ ,三民區放的錢是我那個房地產,裡面可以查,地方法院,我從小就││ │ │ 在地方法院拍法拍屋,民事執行處,都用我的名字得標的,我每個月││ │ │ 幾乎都買到房子也賣掉。 ││ │ │⑥【那張清富律師幫妳辯護可以嗎?】 ││ │ │ 張清富律師就是來強姦我的律師,跟他長得一模一樣,但是比他矮,││ │ │ 所以我會怕,就是林怡君,真的林怡君她也承認,那張清富我不好意││ │ │ 思跟他講這,我只跟他講她們所告的事情,完全筆錄是偽造,就是我││ │ │ 自己去報案的筆錄。 ││ │ │⑦【有無希望是男生、女生的律師?】 ││ │ │ 都可以,就是有經驗的,會幫我們把這一疊裡面誣告我的,不實的,││ │ │ 天大的冤枉,無法無天的冤枉我,因為我是良善的,沒有再嫁,養女││ │ │ 兒,他們知道我吃素,每天不時的輪流叫一堆人來傷害,在我先生在││ │ │ 世,92年以前,我都到他們家,陳尚文診所(音譯),他都幫我拿藥││ │ │ ,我也有回去,你們也可以看,這個檔案裡面也有陳尚文,那一家是││ │ │ 陳國華爸爸開的診所,那個書記官問我有沒有到別的地方看,可能陳││ │ │ 書記官好意,所有的都是我先生在,我被他們打毒針,那為什麼會這││ │ │ 樣,是因為我先生被他們收買,是因為她們睡他,威脅說要告訴我,││ │ │ 我先生在我生產完才告訴我,所有的事情就是他告訴我太慢,我的錢││ │ │ 都被她們搶走。 ││ │ │⑧【女兒現有無就學?】 ││ │ │ 我女兒讀國中,是我在照顧她。她被傷害,我告訴大家,這是一個母││ │ │ 親難過的悲哀,因為我很疼她,沒有傷害過她,她們誣告是我,結果││ │ │ 起訴的是這個王玉清(音譯),你們可以去查這個案子,王玉清(音││ │ │ 譯)跟他的阿嬤,就是這個親友,就是戊○○家人,就是他的阿嬤,││ │ │ 她叫他來傷害的,丁○○也是他們的親友,他們把我的女兒要傷害死││ │ │ ,把我先生先害死,再害我的女兒,再害我,那書記官問說我有沒有││ │ │ 就診,跟我先生結婚之前,全部都是用他們家的藥給我吃,那這樣子││ │ │ 我生病的資料,就是陳尚文那裡,當時沒有健保,沒有勞保。 ││ │ │⑨【最近這幾年有無就診看精神科?睡眠狀況如何?】 ││ │ │ 我沒有精神科的問題,我到Vancouver 去,去住房子的投資人張學誠││ │ │ (音譯)、吳淑婷(音譯),我所作的筆錄跟我出庭講的都是真實的││ │ │ 。他們是這一棟房子想要,但我不同意給他們,她說他們兒子、女兒││ │ │ 想要,那這樣子,以他們這兩人是親友、是姊妹,所以這事等於是隱││ │ │ 瞞我,我去他們家,他們好好的,他們就一直叫我講話,要錄音,我││ │ │ 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錄音,原來他們偷走我的所有權狀,要製造成人││ │ │ 家有精神疾病這樣,是全部是共犯,那我可以跟這個丁○○、戊○○││ │ │ 一同測謊。那個王玉清(音譯)他也承認,有害我女兒,妨害性自主││ │ │ ,一歲十個月,她的陰道一點點而已,把處女膜戳破,放那個濕紙巾││ │ │ 插進去、還放小熊。 ││ │ │⑩【你女兒如果這種狀況,是否本院請社會局去訪視?】 ││ │ │ 我們不要就是因為社會局就是吳淑婷(音譯)的姐姐的女兒,她們要││ │ │ 再次傷害我們。我女兒很健康,也沒有問題,她們為了要我們的財產││ │ │ 、要監護權,有壹佰個提出認女兒當乾女兒,然後要住在他家,要監││ │ │ 護權,我們怕她們再次傷害我女兒。那這個還有一件事情,戊○○,││ │ │ 我報案有講,她是同性戀,且怪力亂神是她們,她從我還沒有結婚十││ │ │ 幾歲,還在拍法拍屋,她就一直要睡我,同性戀,她說處女膜不會影││ │ │ 響,要親我的雞雞,我不同意,現在一直強姦就是這樣,那97年,你││ │ │ 們可以查,我們剛開始出庭,呂乾坤檢察官的案子,書記官幫我紀錄││ │ │ ,丁○○說她100 年才回台灣,她有出庭庭訊,她庭訊講什麼,就是││ │ │ 把我們家的監視系統盜接到她們樓上五戶,都在監視我的生活,造成││ │ │ 我的錢定存,高雄臺灣銀行分行被竊,她分幾次竊完了,也是她們竊││ │ │ 的,她們把我的錢全部偷完,我那個是房子貸款,因為我先生暈倒,││ │ │ 我的房子所有權狀、店面被偷,那如果你10戶被偷走過戶,那另外兩││ │ │ 戶店面被偷,有沒有可能?有,是同一批,我就趕快把那個錢,從三││ │ │ 信領出壹仟萬,本來我沒有要領,那大家跟我講,不領他們就過戶了││ │ │ ,因為我樓上現金買,沒有貸款,那她們的男朋友,這兩個人的先生││ │ │ 、男朋友邱展興(音譯)有承認她偷變更,因為她在三民地政當秘書││ │ │ ,當主任秘書,最高主管的秘書,那個這個主任名字叫陳碧霞(音譯││ │ │ ),我們現在房子苓雅區,她們所改的,陳碧霞(音譯)就是那裡的││ │ │ 主任。 ││ │ │⑪【妳經營的眼鏡行沒有其他的員工嗎?】 ││ │ │ 我們自己做的,因為小孩子被傷害不敢請,小孩子被性侵,所以我們││ │ │ 請的是女孩子,我們已經很保護我們的孩子,沒想到她們利用她們自││ │ │ 己的人來配眼鏡,然後傷害,在現場,那種種的事情,我沒有看到,││ │ │ 一定有我沒有注意的時候,我到現在為了這件事情,我都注意說要保││ │ │ 護我們的孩子,但我沒有保護過度,她有錯我們都會跟她講,那這件││ │ │ 事情成長過程,我們的孩子都過得很好,但是在學校都被霸凌,讀四││ │ │ 維國小,五個人打她頭,然後換班,那五個人都是戊○○、丁○○兩││ │ │ 個人的親友,就是這一棟房子,竊佔我們房子的人,那我有提供一份││ │ │ 竊佔,那106 年7 月1 日、107 年7 月1 日宣判的,竊佔的事情,完││ │ │ 全沒有,我沒有那個土地,也沒有竊佔任何人的名字,她們先用這個││ │ │ 案子,再來誣指說我在竊佔她們的走道,如果她們說所有權有,怎麼││ │ │ 會來告通行權,她們沒有所有權、通行權,所以我竊佔她們。 ││ │ │⑫【妳的父母親還健在嗎?】 ││ │ │ 我父母親,我現在要講,從以前就是老實人,很老實、很老實,吃素││ │ │ 食的道清那種,他們就是讀佛經的人,那他們聽到的,都是他們去亂││ │ │ 講,那這一些人他們怎麼去亂講,97年我在庭訊有講,他們在出庭前││ │ │ 找了他們親友的鬼魂,他們用那種怪力亂神拉我的頭,讓我們頭痛,││ │ │ 沒有出庭講,但我還是出庭,我不怕他們,他們在講,結合我告的李││ │ │ 容瑢的事情,他們就是請魔附身的魔鬼,這個我按鈴申告,那按鈴申││ │ │ 告完之後,那個檢察事務官認識我住的房子吳淑婷(音譯)的女兒,││ │ │ 出庭也是,他們是一批人,在法院把這個案子吃案,那剛才那個案子││ │ │ ,我是莫須有的冤枉啊,因為我是報案人,他為什麼故意扯出這個案││ │ │ 子,都亂騙,就是因為筆錄一開始他就給我偽造,所以我請法官從我││ │ │ 們那個案子一開始的審,就是我報案105 年11月18日我的衣服外套被││ │ │ 搶,從那個時候開始做筆錄。我跟我女兒甲女一起住,這個事情就是││ │ │ 妨害性自主罪,告到後面,那個收買成說,王玉清(音譯)的媽媽跟││ │ │ 我到外面,他的爸爸,他有爸爸,也確定也有一審有判他保護管束,││ │ │ 由爸爸去跟律師講,我們的律師竟然出賣我們,不是我講的意思,那││ │ │ 小孩子一歲十個月,她怎麼來跟法官講,那這樣子的傷害,律師就變││ │ │ 得很重要,那我的事情也是,因為我養育我的孩子很辛苦,我認真工││ │ │ 作,也在捐款社會,我們捐款的收據他們也拿走,到現在連生活費都││ │ │ 沒有,所以我想跟法院聲請,被害人想跟法院聲請錢,我一定會還他││ │ │ ,因為我的房子有人要買兩億五千萬,開銀行,他們找一堆人去講,││ │ │ 要便宜法拍再賣給銀行拍,那都是銀行上班的人,以前100 多個人來││ │ │ 跟我談,所以我想跟法院聲先請這個錢,讓生活渡過這一個難關,那││ │ │ 這樣子的話,我們才有辦法繼續努力,我們也服務社會,我在那邊開││ │ │ 店,沒有跟人家有什麼恩怨,就99年張凱宣(音譯)就是王玉清(音││ │ │ 譯)表哥進來打我的頭,其他都沒有。那我們全部的錢,就是因為訴││ │ │ 訟,16萬、16萬,全部叫我們繳訴訟費,為了沒有所有權狀,要通行││ │ │ 我們家的店舖,那這樣子的十戶,我要怎麼告他,我先生是證人,所││ │ │ 有地政的資料通通都變更了,那在這些年裡面我都沒有去跟她們爭吵││ │ │ 這個問題,但是孩子,國小被打腦震盪快死掉,那這樣一直傷害,到││ │ │ 現在突然的長高,長到我怕她會變巨人症,現在到國一已經176 ,快││ │ │ 180 ,那我都沒有那麼高,我160 的樣子,那我的女兒為什麼會這樣││ │ │ ,他們打她頭就是造成這樣,我問醫生的,他們傷害小孩,都是在學││ │ │ 校,那她們的老師讓她跟校長,吃素食的,另外吃,用她們的餐盒,││ │ │ 結果餐盒帶回來的,打開裡面是男生的精液,我打給校長,我女兒差││ │ │ 一點死掉,發高燒42度,到婦幼醫院急診、救護,吃人家的精液傳染││ │ │ ,我們還要驗毒,看她們被下什麼毒,就B 型流感什麼的,他們用細││ │ │ 菌感染來治療她,那我也是,那這些人都不承認,阮綜合開證明,是││ │ │ 那個黃裕文(音譯)醫師,我要請他出庭,因為他就是丁○○去強姦││ │ │ 他,生了小孩,他不願意幫我們作證,我要開診斷書,11月21日晚上││ │ │ 做完筆錄,警察就有到對面阮綜合,成功派出所的蔡昌憲(音譯),││ │ │ 阮綜合那邊驗傷,他不願意驗傷,說要掛門診皮膚科,那只能那個張││ │ │ 育文(音譯),他自己跟我說這個丁○○一起有共犯的可能,這樣我││ │ │ 們調他來問,他怎麼有看診,他抽腦漿,要人家死,這樣傷口很小,││ │ │ 全身都有打,我每次被他們打針,頭暈,幾天好去驗傷,也都是驗不││ │ │ 到,那天是他們連續傷害,那錄影帶他們家,那個錄影帶,我不知道││ │ │ 請了多少錢,全省請人家貼車馬費,請人家來換了他們馬上破壞。這││ │ │ 些都是不實的,沒有這些案子。他們從湖南找遊覽車的人進來傷害我││ │ │ ,給我下迷香,那個遊覽車是證明是他們家做的,這件事情加上台灣││ │ │ 的人,柯月梅(音譯)住樓上,我們通行權案子的書記官洪季杏也住││ │ │ 樓上12樓,這是他家的親友,他全部動用了他家的關係,要佔一棟房││ │ │ 子百貨公司旁邊的商業區,那這樣我們所找的律師,幾乎都重疊。我││ │ │ 的孩子跟我住,很快樂,那她的阿嬤就是蔡班(音譯)要賣壹仟萬給││ │ │ 別人,叫我把她送到孤兒院去,我自己有能力可以養她,講完,原來││ │ │ 她是戊○○的姊妹,跟丁○○,也是同性,就是一直要把孩子跟我分││ │ │ 離,因為她知道媽媽很愛她,學校老師張軒然(音譯),也是她們的││ │ │ 親友,她去上體育課,也跟她帶個水,回來以後是尿,變黃的,我就││ │ │ 打電話給張軒然(音譯),他說沒有人進去,他在教室裡面顧,那這││ │ │ 樣子代表老師有問題,我們申請換班,他們又不同意,找社會局的人││ │ │ 來講,他們全部都是找自己人,就是這個事情叫我們家小孩子要注意││ │ │ 。這是全部不實的,天大的冤枉,他們常常進來我家裡,我沒有辦法││ │ │ 阻止他,因為我要睡覺,我顧孩子,孩子在睡覺,我要照顧她,孩子││ │ │ 經常生病,你看病歷資料,幾乎長期的讓我的孩子生病,我發誓沒有││ │ │ 對她傷害或下細菌,都是細菌感染,那都是從學校,這個事情,那個││ │ │ 校長交的女朋友,就是黃俊美(音譯),她自己跟我講的,現在的校││ │ │ 長。 ││ │ │⑬【是否知道女兒的身分證字號?】 ││ │ │ 要找。因為他們要謀殺我女兒所以放細菌,也要謀殺我,已經死的人││ │ │ 是我先生,他是一個客觀的證據,我可以測謊,我沒有害我先生,也││ │ │ 沒有跟他有意見不合,全部賺的是我做房地產,他們家非常貧窮。那││ │ │ 個監視系統我有裝,壹支三萬,走道監視器他們把我銷毀,他們卷宗││ │ │ 裡面的資料說不認識我,怎麼會不認識,她們是他的母姨,請幫我們││ │ │ 查毀損案,另外一案的毀損案的法官看了我的資料嚇到了,怎麼會有││ │ │ 這麼多的資料,我沒有前科,全部都是她們設計。戊○○怎麼跟我講││ │ │ ,她是偽造文書,丁○○也是。 │└──┴─────┴───────────────────────────────┘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19-05-28